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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美丽公约”“美”在何处

(2018-08-30 10:49:00)

王学进:“美丽公约”“美”在何处

 

前不久,绍兴市首个乡镇湖库保护公约——《巧英水库流域生态保护公约》经巧英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这份承载着殷切期望的“美丽公约”,将开启村民自觉守护绿水青山的新篇章。(830 日《绍兴日报》)

针对某个乡镇湖库制定专门的保护公约,巧英乡开了先河,其意义不仅为巧英乡人大今后开展依法监督、精准监督提供了有力依据,而且还具有样本意义,值得各地推广。正如绍兴市治水办常务副主任方林苗所说,“这一做法可以作为样本在全市推广。假如全市每个湖库、每个河道都有这样的公约,我们的企业、周边生活的百姓都能积极、自觉地参与到公约的践行中,天蓝、水清、湖美的景象将随处可见、随时可见。”所以称其为“美丽公约”恰如其分。

它“美”在哪里?

首先“美”在它守护的是一方美丽的山水。巧英水库建于上世纪70年代,因缘际会,1975年,当时正就读高二的我,在班主任带领下,伴随我班的文艺宣传队赶赴巧英村,为正在工地施工的民工慰问演出,当地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时隔多年,当我驾车驶过巧英水库时,感觉现在的环境比当年更加美丽,更加动人心魄。恰如报道形容的那样,远处青竹层层、群峰叠翠,脚下细流涓涓、清澈见底,野生小溪鱼欢快穿梭……这么好的一方山水,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随着其成为乡村旅游的热门景点后,保不定就要遭到破坏,所以亟需有一份村规民约来守护绿水青山。

其次“美”在它的民意上。《巧英水库流域生态保护公约》并非盲目立“规”,而是旨在解决特定时期农村的环保问题,顺应了时代要求,呼应了民众需求,所以在巧英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获全票通过。有如此坚实的民意支持,《公约》的公信力就有了保证,也为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再次“美”在没有以“约”代“法”。村规民约要体现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和宗旨,基本前提是其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牢记,它只是“约定”而不是“法律”,不能以“约”代“法”,在“公约”中制定这样那样的罚款条例。比如有的地方在制定环境保护、治理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村规民约时,就堂而皇之地将惩罚条例写入其中,这显然不妥。而《巧英水库流域生态保护公约》规避了这点,更多地是提倡、劝导和约定。

今年5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到,“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自此,各地掀起了修订村规民约之风。在此背景下,巧英乡适时制定并发布《巧英水库流域生态保护公约》,为各地提供了一份值得推广的美丽样本,意义非凡。我们衷心期待这份“美丽公约”能够得到认真实施,自觉遵守,最终成为群众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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