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哪位老师愿意做“乌龟”
(2015-06-09 08: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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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哪位老师愿意做“乌龟”
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恶作剧了,小敏此举的侮辱意味太过明显,任谁都会发怒。且不论小敏此举的动机如何,以其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用字画配合的“乌龟”意象侮辱老师、又是在教室这样的公共场合、被梁老师发现后拒绝道歉还与教师对打,小敏做得实在太过分了。我不能说,小敏挨打活该,但至少可以认定,他犯了侮辱老师的大错,理应受到学校的处分。
可事与愿违,有错在先的小敏不但未受到处分,受到侮辱的梁老师却被开除了。梁老师动手打学生,当然不对,但教师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尊严和血性,当其面对来自已成年的学生的公开侮辱时,一气之下扇对方一个耳光,不能说毫无道理。教师不是圣人,其修为未臻化境的地步,任凭学生侮辱可以不嗔不怒。人同此心,虽然我不赞成他打学生,但我理解他当时受辱后的愤怒。
不排除上述分析掺杂了个人的意气成分,不过由此可顺畅地转入理性的剖析。客观地说,当地教育部门对梁老师做出的处理意见确实不公。对照教育部去年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梁老师应受到处分,但不至于受到开除的顶格处分。不错,梁老师有体罚行为,但不等于体罚学生就要受到开除处分。从报道披露的情形分析,梁老师的体罚并未造成小敏严重的人身伤害,应该说,个子不高的梁老师在与小敏扭打的过程中互有伤害,但并未致对方身残。
依据《处理办法》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显然,梁老师体罚的危害程度与遭开除的处理意见不相适应,无怪乎其同事要为其抱屈。
不可否认,当地教育部门做出上述处理决定草率了些。根据《处理意见》第五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未经这些程序,贸然开除梁老师,当然不能服众,更不能让当事人接受。我主持梁老师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教育部门应该接受其申请。
最后,我想顺着很多网友提出的要求处理小敏的呼声揭示教育法规中的一个短板。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发现,三部法规对教师的责任及违反教师法规定如体罚学生等作何处理,规定得很具体,就是没对学生侵害教师权益作出相应规定。上述法规只是笼统提到学生要尊敬老师,而没立法禁止学生侮辱、殴打老师。这样,在如何有效保护教师的人格权和生命权的问题上造成了法律空白。这就是说,对小敏这样严重侮辱老师人格的行为,居然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只强调保护学生权益忽视保护教师权益的现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