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是到对高考替考者处以刑责的时候了
自去年11月起,南都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大致掌握了替考流程,基本摸清了“枪手”上下线的运作情况。卧底记者发现,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消息见报后,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和考试院迅速行动,分别在南昌十中考点和江西余江县抓获2名替考者。(6月8日《南方都市报》)
高考替考年年有,为了防止替考,教育部到各省市考试院穷尽脑经,出台了一些列很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而且技术越来越先进。如为了验证身份证和准考证信息,今年,全国高考均使用标准化考场。河南、四川、辽宁等地的部分考场甚至设有指纹检测和虹膜检测仪,考生入考场前除需核对身份证和准考证信息外,还需核对虹膜和指纹。按理说,有如此严密的防范措施,“枪手”总该无机可乘了。
但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枪手”和组织者总能找到监考漏洞,伺机作案。从南都卧底记者披露的部分替考组织者的内幕看,其机构的严密,手段之高超,尤其是“上线”与“下线”的单线联系,堪比地下工作,让人叹为观止。
由此,我认定一点,即单凭高科技手段防范替考还不够,必须加大事后的惩戒力度。
从往年各地对查实的替考案件的处理结果看,恰恰存在处理偏轻现象。以去年轰动全国的河南替考案为例,相比作案手段的恶劣,事件造成的影响之大,处理结果明显“罚不抵罪”。相关责任人没一人受到刑事处罚不说,就连公众最关注的那5名担任领导职务的家长的姓名都没有公布。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对作弊者没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且对潜在舞弊者的震慑作用也很有限。
由此我们不难找到高考替考案何以年年都要上演的根源所在,那就是处罚不到位,惩处力度不够。不能说,高考制度不严密,监考(包括惩处)条例不严格,考风考纪教育不重视,但由于这些年各地对查实的替考案仅局限于党纪政纪处分,不作刑事处分,对当事人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惩处偏轻,助长了高考替考现象。
行文至此,我想起了鲁迅祖上那桩著名的科场案。1894年,浙江举行乡试,周家的五户亲友均有人应试,他们打探到主考官殷如璋是周福清(鲁迅祖父)的同榜进士,便凑了银钱一万两,恳求他去贿赂考官,以求中举。周也想借此圆儿子的举人梦,遂给殷如璋写亲笔信一封,内附银票一万两。事情败露后,周被缉拿归案。虽然其行贿未成,且有自首情节,但光绪皇帝仍下了一道谕旨:“周福清着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以肃法纪而儆效尤。”后来算他命大,没被处决,坐了6年牢,放出来了。从此家道就衰落了。
腐败的晚清政府何以能保证科举考试比较干净,不能不归结为清政府制定的针对科场作弊的严刑峻法和严格执法。
考之替考组织者、“枪手”和买分者三方的作弊性质,已经触犯了刑律,对他们理应进行刑事处分。就新闻报道的替考事件,教育部表态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了。要杜绝替考,必须加大从严惩处力度,党纪政纪处分要有,但更要有刑事处罚,非如此就不能达到震慑和以儆效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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