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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人大代表要勇于履行质询权

(2015-04-02 08:25:39)

王学进:人大代表要勇于履行质询权

 

3月10日,广西梧州市委办公大楼的会议室里,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该村官先是被刑拘,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释放回家。领衔提出质询的是梧州市人大代表朱裕先。质询结果是:全票通过,梧州市检察院过关。(3月31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皆大欢喜的质询结果有点令人扫兴,但朱裕先发起的这起质询案本身及过程则弥足珍贵,令人鼓舞。

物以稀为贵,人大代表联名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不但在梧州尚属首次,即便在全国也很罕见。在人大代表质询权被记入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三十余年历史中,只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在1980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小组讨论会上,由时任清华大学校长刘达发起对宝钢选址等问题向冶金工业部进行质询。另一次是2000年,由辽宁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就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对交通部进行质询。至于由地方人大代表向人代会提出质询案的更是少之又少。

   质询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监督权力,专属于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有关规则还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有相应数量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有专家认为,人大代表质询权是人大代表“标志性的权力”。

遗憾的是,多数人大代表放弃了这项“标志性的权力”,削弱了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

事实证明,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质询制度不失为一项国家代议机关对国家行政等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为何人大代表很少利用这种有效形式呢?原因有三:

一是心有顾虑,不愿与政府机关尤其是“一府两院”对着干,害怕得罪“官府”。因为质询是一种针对性较强的监督方式,质询者一副咄咄逼人的架势很容易让对方难看,下不了台,因而容易得罪对方。故朱裕先在找公务员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时都遭到了拒绝。二是行使质询权受到时间限制。法律只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有权提出质询案,而两会会期短,加上大会议程早就定下了,代表很难在短时期内提出和组织质询,即使提出质询,也难以保证效果。三是现行法律对人大质询权的规定较原则,缺乏配套办法。如对于质询怎么发起、适用怎样的范围、怎么召开质询会等都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

要使质询常态化,首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尊重代表的质询权,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鼓励他们勇于行使质询权;其次是降低质询门槛,降低质询案的立案条件,使一些需要咨询的议题能够方便地进入日程;再次是完善质询程序,放宽时间限制,不但允许代表在会上提出质询,也允许他们会后履行质询权。收到质询动议后,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归纳后,转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案向“一府两院”提出,让代表在闭会期间也能通过合理、畅通的渠道,直接和间接地提出质询案,激发人大代表质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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