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路边划线收费当然不合法
(2014-11-06 0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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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路边划线收费当然不合法
车主们要求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个明确的答案,即希望政府回答在路边划线收费到底合不合法。显然,车主和律师倾向于选择不合法的答案,对此,刘希和申请人林涛已经表述得很清楚,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于法无据,且属于重复收费。但有专家对“重复收费”的质疑不以为然,认为用收费的手段来调节公共服务并无不可。“不要从单一角度看问题。”
在论述正题之前,有必要厘清两个概念:停车场收费与路边划线收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但看完新闻后,我发现不论是专家还是政府的说法都有意无意混淆了两个概念,将路边划线收费等同于停车场收费,犯了混淆概念或者说偷换概念的错误。这样一来,给主张收费方提供了貌似合法的依据:既然停车场可以收费,路边车位也可收费;既然停车场收费管理不列入听证目录,路边车位管理自然也无须听证。
不是那么回事。虽然同是公共资源,但停车场有一个归属问题,要么属于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要么属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只服务于特定人群,不向大众免费开放无可厚非,严格讲,应叫小众化的公共资源。而城市道路则不然,它们不属于哪个部门、哪个商场,而是为全民共享的大众化公共资源,服务于全体人民,当然包括所有车主。道理很简单,因为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来自纳税人的税金,其维护费中也包含了车主交的养路费等,所以说,城市道路的真正主人是全体纳税人。
弄清这点,答案就显豁了:路边车位该不该收费,要不要举行听证等,都得由“主人”说了算。
现在“主人”说话了,他们遍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找不到路边划线收费的法律依据。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铁律,各地政府无权对路边车位进行收费。即便地方人大通过了收费规定, 也得考量是否符合《立法法》和民意。
其次是程序违法。以哈尔滨为例,根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等,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路边车位收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该不该收,怎么收,按理说都得听证,但政府用偷换概念的手段规避了这点。另外在落实管理单位上,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委托哈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道路停车泊位。该公司指定全资子公司——城安停车场公司具体负责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工作。连最基本的招投标程序都没有,就这么定下了。
再次是有违《信息公开条例》。从开始实行路边车位收费的几个城市看,没见哪个城市公开相关信息,诸如收费标准和依据、收费部门、利润分成比例及钱款去向等,无一公开,全由政府捏着做,违背了《信息公开条例》。
综上,路边划线收费不合法,应予取缔。如确实需要划线,也应准予免费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