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假狂犬病疫苗泛滥缘于监管和法律双重失灵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广西、湖南、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破获一特大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药系列案,捣毁制假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案值2000余万元。(11月3日《京华时报》)
一是垄断经营。没去注射疫苗之前不知道,注射了四针后才晓得,偌大一个绍兴城,仅有两处定点注射单位。一打听方知,原来狂犬疫苗由疾病控制机构逐级供应,封闭运行。分级供应,必定是层层加价,结果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国产疫苗打四针需二百多元,进口的需一千多元)。实行购销渠道垄断客观上不仅加剧生产、销售、使用假冒疫苗的违法行为,而且不排除在暴力驱使下诱发权力寻租。
二是多头监管。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疫苗管理既实行分段监管,又推行分片监管,造成监管资源分散、监管职责模糊、责任缺失。事实证明,多龙治水一定是治不好水的。
三是接种单位门槛设置过高,给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设置高门槛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接种的质量,但这样一来,造成接种单位过于集中在城市,给偏远农村的犬伤患者造成不便。因接种点远在城市,来去不便,村民就选择在村医务所接种,给制售假疫苗和非法接种者提供了市场空间。
与此同时,还存在执法难题。虽然假冒疫苗严重影响接种效果,但本身并不具有致命性,因此对因接种假疫苗后患者罹患狂犬病致死能否认定为疫苗致人死亡而对当事人追究相应刑责,法学界意见不统一,无法律条文可援引,致使入罪困难;再就是处罚偏轻。因制售21万支假狂犬疫苗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大羔也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还算最高的了。按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高刑期为3年,与犯罪所得相比,刑罚显然偏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