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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延长收费年限弥补免费政策带来损失的规定当废

(2013-05-09 07:52:22)

王学进:延长收费年限弥补免费政策带来损失的规定当废

 

   交通部网站近日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多条修改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十四条:“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5月8日中国新闻网)

   此处说的免费政策是指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规定。毫无疑问,免费政策的实行,一定会给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因而他们也一定会以此为由申请延长收费年限。假如该规定实行了,那收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30年的规定注定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也无形中抵消了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带给广大车主的福利。

  堤内损失堤外补,要损也只能损车主,绝不能亏了经营管理者,交通部真会替经营管理者着想啊!我怀疑,交通部在组织起草《条例》中,排除了普通车主,而是邀请了经营管理方负责起草的吧?否则,无论如何不可能制定这样有利于单方面的规定。

  交通部要关照经营方也不能这么赤裸裸吧?有车族好不容易享受了几天的免费通行福利,眨眼间,又要面临多收几年通行费的压力。既然这样,那还不如取消了节假日免费通行的规定,因为说不定他们将要为此付出更多的买路钱。

为什么?因为这是项模糊规定,规定既没说延长几年,也没界定什么叫合法收益,——我只知道,诸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通过延长收费年限、转让承包等非法手段从车主身上捞取了太多的非法收益,更没法让人知道到底造成了多大影响,——有谁知道,有哪家路桥公司公开过经营账本吗?就凭免费通行会给经营管理者带来损失这一客观事实,就允许经营管理者以延长收费年限来弥补免费政策造成的亏损,这样一来,就断难避免经营管理者夸大损失来争取多延长几年收费年限,有车族们就等着挨宰吧!

将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统一规定为某个时间段,本身就不见得科学和合理,在此之上,再制定一个模糊的补充规定,给经营管理者延长收费年限留个口子,规定就更无合理性可言了,到时结果必然是没有最长只有更长,不信等着瞧。

公路作为公共产品,国家不是老是以财力不够为由委托社会机构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最终将投资压力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以现在国家的实力,应该逐步收回经营性公路的投资建设权,增加公共投入,多建设公益性公路,还路于民,让全民共享免费通行的福利。这也是他们应得的权利,因为他们已经通过纳税为公路建设尽到了一份力。所以说,交通部应该基于这一大方向去考虑修订条例,而不能一味着眼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制定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条款,譬如延长收费年限弥补免费政策带来损失的规定就是,建议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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