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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短命民房倒塌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012-12-17 16: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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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短命民房倒塌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16日晚,在媒体工作的妻子惊惧地告诉我,宁波市江东区一栋楼房倒塌了,其昔日的同事家就在倒塌民房旁边。我问,人员伤亡如何?她说,幸亏政府疏散及时,应无人员伤亡。我长舒一口气。17日晨,我在中新网获悉,倒塌的民房系江东区徐戎三村一幢六层民房,建于1989年,由宁波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宁波市房屋设计所设计。截至目前,已有一名女子遇难。

  满打满算,该民房的寿命还只有23年,怎么一夜间就倒塌了呢?宁波市住建委初步分析,因为该楼房建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按照当时规范,底层承重砌体结构不设防潮层,且由于使用过程中,散水破坏严重,造成砖基础长期处于雨水浸泡,使墙体潮湿,引起承重墙体风化严重,导致底层墙体强度不足引起倒塌。照此分析,此起倒塌事故又是天灾所致了?

   上述分析有个关键节点,即按90年代初规范,底层承重砌体结构不设防潮层,故经不起雨水浸泡。倒塌民房有没有设防潮层,有待调查。但据我所知,这个说法不成立。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二款规定:有给水设备和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第三款规定,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涨、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也即是说,分析所称的“规范”不存在。如查实,该倒塌民房确没有设防潮层,就得认定是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不仅如此,我刚刚在与妻子同事通话中了解到以下信息(他家住一号楼,倒塌的系二号楼):他首先对宁波市政府的善后措施给与了赞赏,认为措施得力,疏散及时,现在他们一家与其他住户都妥善地安排在了宾馆住下,但不认同宁波住建委的分析,认为一号楼倒塌的原因不能归咎为天灾,而是应归咎为人祸。据他目测,该民房倒塌后多的是细小的碎块,而不像一般墙体倒塌后,呈现的大多是大块建筑体或者框架结构。他怀疑,建筑材料有问题。另据他听到的周边居民的议论,施工单位建楼时可能用了海沙。按规定,海沙不能直接用于建筑,而是要冲洗后才能用。此说待查。

   在尚未查清原因的情况下,姑且将宁波住建委的上述分析当做一家之言,当局不可采信。眼下要做的是,在完成搜救任务后,保护好现场,不要急于清理和填埋废墟。建议当局成立一个事故调查小组,聘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担任调查员,深入废墟,对建筑所用的钢筋水泥、木材沙土等进行取样分析,然后再调阅原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工记录及有关建楼的档案,进行综合分析,再得出客观公正的事故调查结论,明确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造成了此起民房倒塌事故,并公之于众。

   这些日子,宁波既无大风,也没下大雨,更没发生地震,好端端的一栋大楼说倒就倒了,事发这么突然,岂是“天灾说”解释得通的?依我看,一号楼用这样的方式倒塌恰恰给公众发出了一个警告: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正是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兴起的时期,也恰恰是缺乏规范的时期,各地政府为了做大房地产经济,大干快上,匆忙立项,仓促施工,草草监理,埋下了一系列安全隐患。

   希望宁波市政府在查清一号楼倒塌原因的基础上,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倒塌的一号楼当做麻雀来解剖,找出房地产业的积弊和通病,公之于世,以为纠弊补偏之药引,为规范和健全房地产市场提供可资借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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