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赵梅福案”再证劳教制度非废除不可
“我叫郭大军,在北京某高校读研,2012年11月,五十多岁的妈妈背着家乡的油饼、核桃来北京看我,查身份证后,由于曾经上访过,被认定再次上访,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带回兰州,劳教一年并拒绝亲属探望。”这条发于20日的微博引起了网友的共鸣,在瞬间被转发了上千次。(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该条微博基本还原了事情的经过,也得到了记者采访的证实。须补充一点的是,根据兰州劳动教养科刘科长的说法,赵的劳教与本次来京无关,而是继续执行2010年的决定。一张手写日期的劳教通知书显示,此次劳教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但由于郭大军将此事捅到了媒体上,其母劳教一周后因身体原因被停止劳动教养。但现在发现其身体健康,所以对其继续执行劳教。
此案再度引发了网友废除劳教制度的呐喊。如果说,去年常州三位上访公民被以一次未购公交车票为由劳教一年的“一元钱”劳教案证实了劳教制度的荒诞,前不久永州爆出的女儿被迫卖淫、妈妈因上访被劳教的“唐慧案”证明劳教制度的毫无人性,这几天正在热议的“不自由,毋宁死”的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说明劳教制度对公民自由权利随意剥夺的野蛮,那么,此番母亲赴京探望儿子被继续执行劳教的“赵梅福案”则昭显了劳教制度的违宪本质。
且不论赵梅福因上访被劳教的案由是否正当,就以此番遭遇而论,足见劳教制度已经毫无法理可言了。在未经司法程序、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劳教所就可以随便杜撰一个理由,如违规上访,或扰乱公共秩序,就可以随意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将人送进劳教所。什么查证、起诉、审理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都免了,仅凭劳教所一纸通知书,就可以对一个无罪公民送去劳教。至于劳教年限,全由劳教所说了算,反正日期是可以手改的。
就像将一个无罪公民送去劳教无需履行法定程序一样,兰州劳教所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对赵梅福暂缓劳教,或者继续执行劳教,既不向亲属说明身体有什么病,也不能证明此时赵的身体已恢复了健康,反正,我要放就放,要抓就抓。不但不给当事人申诉辩护的权利,甚至连亲人探望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哪里是劳教,分明是将赵梅福当做了罪犯,不,比罪犯还不如,罪犯还有享受家人探监的权利。其无法无天的行径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令人惊惧。
赵梅福的遭遇再次证实了劳教制度之违反法治的根本属性,无需改革,而是必须废除。这不仅因为它的来路不正,——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的,而是因为它与《宪法》相违背,根本上不符合法治精神。《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按照现行劳教制度规定,仅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时限达4年。显见,该制度事实上属于一种违宪违法制度。
知名博主郭老学徒在文章中开列了劳教制度的十大“罪状”,如除了违反《宪法》,还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等,其实,仅凭违宪这条,就足以宣告它的“死刑”。事实证明,试行了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已经成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溃疡”,再不摘除它,只会迟滞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危及社会稳定,希望国务院能在孙志刚事件后迅速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那样,在“一元钱劳教案”、“唐慧案”、“任建宇案”和“赵梅福案”后,果断废除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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