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风能归国有的《条例》还是不实行的好
(2012-06-21 1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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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风能归国有的《条例》还是不实行的好
从马主任的解释中可知,当局硬抗的底气来自两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二是《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符不符合《宪法》规定,且看第九条就明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注意这里说的是陆地上的自然资源,并没将天上的阳光和风雷闪电归入此列。显然,当局是在“等”字上做文章,利用“等”给出的不仅内涵,钻了宪法孔子,没说服力。再说寻租,当局没那么傻,竟会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准许探测要收费。但明眼人都知道,寻租行为一般都发生在申请核准过程中,而且还是私下授受。《条例》没明文制定收费标准,不等于不存在收费行为。
无论怎样解释和狡辩,《条例》的实行不可能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只会起到阻碍的作用。道理有二:
一是设置行政障碍,多了行政审批这道关口。按照《条例》规定,今后企业如要探测开采风能、太阳能,首先得征得黑龙江省气象局的许可,只有在获得了气象部门的审批文件后才能实施探测。值此广州等地区纷纷推出下放和减少行政审批权之际,黑龙江省却赋予了气象部门行政审批风能、太阳能的许可权,这不符合当下行政改革的大趋势不说,事实上为众多民营企业自主探测开采风能、太阳能高筑起了一道门槛,肯定会影响他们的开采积极性。
二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剥夺企业的探测成果。《条例》规定,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属国家所有。马主任在解释中再次强调了这点,他说,“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这不等于告诉企业老板,即便你们探测出了风能、太阳能,你们也没有分,它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你们,而是属于国家,为全民所有。如果企业想开采,必须经国家同意,全民首肯,否则就属于非法开采,要受《条例》处罚的。老板再傻也不会傻到这个程度,自己耗时耗力,花大把钞票,好不容易探测到一个大宝贝,结果上面说了,宝贝是别人的(美其名曰全民所有),你不能取回家独自享用。那还探测个屁啊!
所以说,《条例》的要害在于用一个无法理可言的理由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剥夺了企业好不容易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的所有权,事实上等于明示企业主:你们要探测可以,只须获得气象部门的行政审批,但探测到的自然资源却不归你们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然后在这一名义下,按照计划经济的那一套,由政府部门做主,将探测到的风能、太阳能分配到各企业去开采,并且规定了上缴利润,如不照办,就收回开采权。就这样,所谓全民所有就成了部门所有,甚至个人所有。“二桶油”等国企的表演早就告诉人们,所谓全民所有的国企央企其实跟屁民一根毛都没关系。马主任再拿“全民所有”来解释《条例》,只会徒添笑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