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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地方人大岂可任由造假高手作践糊弄
我想追究的是,当地人大常委会是怎么审议通过有关他的任命议案的。早在2002年7月,河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提名免去薛的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为市政府办副主任。这是当地人大在薛的任命问题上犯下的第一次失察错误。因为在当时组织部门提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薛的出生年月和工作时间都是假的。今年年初的任命则错得更加离谱。有关薛的造假举报还在网上挂着,其因此受到怎样的纪律处分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可人大还是审议通过了他的任命。
由此我想到一个问题,这些年凡是党委政府递交人大审议的官员人事任免议案几乎没有被否决的,总能满足党委政府的意志,得以顺利表决通过。对此,公众意见很大。难道人民选出的代表就是这样在行使职权的?即便审议表决问题官员,也是“别人举手我举手,别人画圈我画圈”?试问,这样的审议表决怎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法律的尊严?分明就是走过场,履行法律手续而已嘛!
如薛新民这样的造假高手得以两次顺利通过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审议,突出暴露了人大常委会在依法任免官员中的三个问题:一是盲目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大理应无条件接受;二是对被任命干部的情况不知情,常委会仅凭组织部门提供的简单的书面介绍进行审议,无法掌握干部德、能、勤、绩的真实情况;三是没有专设的人事任免机构,难以经常性地开展人事任免工作,审议干部任免往往成了临时性工作。
在目前体制下,要解决人大常委会审议走过场的现状,关键是要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在尊重党委意图的前提下,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独立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任免权,严格审议干部;其次是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包括建立对拟任干部的任前调查制度,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度,建立对拟任人员作供职报告或述职报告制度等;再次是设立人事任免专委会,专门负责对拟任官员的任前考察和任期内监督,组织对拟任干部的法律考试等,从某种程度上体现“权为民所授”的执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