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王学进:少年犯现身说的是什么“法”
(1月5日《京华时报》)
其一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其二违反了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报道中提到的那位连续9年获得三好生称号的王阳(化名)还只有15岁, 因抢劫50元被捕,至今尚未审判。
其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那位张强(化名),只判了一年零三个月,王阳则尚未判决,警方却让他们当众坦陈犯罪事实和经过,这不是违规吗?
说句不中听的话,我将此举理解为是另一种的“现身说法”,即警方用违法手段在向学生宣示一种未成年人罪犯和嫌犯是可以拿来作为示众的材料的恶法。据此可知,最该接受普法教育的是成年人,尤其是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