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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少年犯现身说的是什么“法”

(2012-01-05 13: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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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少年犯现身说的是什么“法”

 

  去年12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分局秦都分局结合这一年来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带两名在押的青少年到陕科大附中,向3000余名中学生“现身说法”。3日,有关照片上传到网上后,网友质疑此举“太伤人”;警方则说,此举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让当事人出丑。

(1月5日《京华时报》)

   我能想象得到,两名少年犯向在场的3000来名学生说了些什么,无非是说了些自己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参与了哪些犯罪行为,现在是如何地悔恨不已等等,大多是些感性叙述,而不会引用法律条文,将之上升到法律高度进行理论阐述,因而其对在场学生的教育仍然是非常浅层次的,就事论事的,至多就是让学生明白中学生不能参与抢劫,不可能懂得多少真正的法律知识。

   唯一让在场的中学生印象深刻的是,他们记住了穿囚衣、戴墨镜、戴手铐的少年犯的模样,这就是校方和警方所要的“直观效果”。至于此举给两名少年犯造成了多大的权益损失及给在场的中学生进行了何种法律教育,则全然不计。

   我敢肯定,即使再不懂法的学生,抢劫犯罪的道理总该懂得的,但将少年犯押上看台示众算不算违法未必知道。从报道中可知,不但学生不知道,连老师也不明白。一位班主任竟然对此大加赞赏,说什么报告会“以鲜活的实例,现身说法,对学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让这些误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校领导自然更不知道,警方如此作为实乃“知法犯法”,不然也不会配合警方精心组织这场“珍惜青春与法同行”法制报告会了。

   殊不知,这样的法制教育简直就是违法教育。简单归纳一下,此举违反了三种法规:

其一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其二违反了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报道中提到的那位连续9年获得三好生称号的王阳(化名)还只有15岁, 因抢劫50元被捕,至今尚未审判。

其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那位张强(化名),只判了一年零三个月,王阳则尚未判决,警方却让他们当众坦陈犯罪事实和经过,这不是违规吗?

说句不中听的话,我将此举理解为是另一种的“现身说法”,即警方用违法手段在向学生宣示一种未成年人罪犯和嫌犯是可以拿来作为示众的材料的恶法。据此可知,最该接受普法教育的是成年人,尤其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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