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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复制散布核辐射谣言违法吗

(2011-03-21 16:18:56)
标签:

杂谈

王学进:复制散布核辐射谣言违法吗

 

   315日,杭州一电脑公司员工陈某,用网名鱼翁在网上散布有关近期日本地震引发核污染影响我国海域的谣言: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3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320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我所知的第二起因散布核辐射谣言遭行政处罚的案例。同是315日,上海市男子吴某编造并在某社交网站发布了日本核辐射空气到达上海的谣言,该谣言迅速在网上传播。当日13时许,吴的同学殷某看到该帖后又在自己的微博QQ群内原文转发,造成该谣言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进一步扩散。目前,吴某、殷某均被依法处行政处罚。318日东方网)翻阅网友留言,大多数均对警方的处罚表示肯定,认为他们该罚,恨不得警方判他们十年八年的徒刑。

   但我不这么看,认为西湖分局的处罚有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就是根据此条规定对陈某作出上述处罚,但细考之下,就发现有适用不当之处。适用该条款有个前提,即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而陈某没有故意。他不是该则谣言的制造者,只是在网上复制转发了该谣言,而且转发对象仅限于亲朋好友,算是给他们发出一个善意的忠告吧。

   在当时情况未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如陈某这样的普通公民是无法对该说法予以证伪的,他只能相信该消息为真,因而基于关心亲友的安全考虑便不假思索复制转发出去了。这总不能说他是存心要用谣言干扰坑害亲朋好友,这不符合常情,因而我认定他没有恶意。至于以后发生的事,即被别人转发后引起了众人的恐慌,那是别人的事。虽然他有责,但不能负全责,那个编造谣言的人责任更大。如将谣言传播的过程比作一根链条,初始环节应该是那个编制谣言的人,陈某只不过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已,如要抓,可以抓一大串,现在单单只抓陈某一人,警方不免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实话实说,那两天,笔者的电子信箱和手机短信都收到过此类“谣言”,有的电子邮件更是把我国东南沿海受核辐射的范围用示意图标示出来,显然,传播该示意图的人绝非个别,但我还算理性,并没有转发给别人,因为我相信自己的判断和来自官方的消息。所幸,我没有转发,否则被警方查到,也难逃失去自由的危险。但谁能统计清楚,那几天,全国有多少人散布过此类“谣言”,数目一定大得惊人!警方抓得过来吗?他们该抓、该罚、该关吗?

   我相信,那几天凡是复制转发过此类“谣言”的人(包括陈某),绝大部分是出于善意的提醒,而不是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违法的动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信谣,不传谣的人固然可敬,但信了谣,传了谣的人也不见得个个都是违法分子,该抓,该罚,该关。在这点上,有则来自美国的案例可资借鉴。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权运动在报纸上散布的关于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这种言论违法必须证明言论者一方的动机有明显的恶意。如果不能证明有明显恶意,这种言论即使不符合实际,也因为事关公众利益,必须允许表达,是合法的。总之,在没有证实陈某等人散布“谣言”存有明显恶意的情况下,仅凭其复制转发这一事实,就剥夺其人身自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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