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贿选:又到了考验村级换届选举的时候
日前,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颁布了村级组织换届“十条禁令”,要求各地借鉴金华经验,进一步细化贿选标准。金华经验是:把“送现金、有价证券或存款的;送实物的;赠送或转移无形资产支配权的;突击性为选民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费、电视视听维护费等;借节日、喜事等名义,送钱物的;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些利益的;以贿赂方式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破坏选举的”这7种行为列入贿选范围。(1月13日《青年时报》)
今年是村级换届选举年,能否实现基层政权的平稳过渡,取决于换届选举中能否有效地抵制贿选现象。从历次换届选举中可知,大量贿选现象由于存在定性难、定量难,概念模糊,标准和范围难以界定,因此影响到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因此说,在新一轮换届选举到来之前,颁布贿选标准正当其时。
但中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极其复杂,同宗、同族、姻亲、邻里、同学、朋友等什么样的关系都有,因而人情往来不但频繁而且花样多,各种明规则、潜规则大行其道,如要界定贿选标准和范围,也只能是局部,不可能穷尽所有。也就是说,上述所列的贿选范围只能部分地起到遏制贿选的作用,并不能对“等”字之外的所有贿选现象进行遏制。
就以浙江路桥为例,这几年的贿选现象呈现出以下三个新特点:1,更善于使用间接手段。许多候选人从本人分发财物,转为通过他人分发财物;从本人宴请选民,转为通过亲朋好友宴请;从以选举之名宴请,转为借各种民间风俗名义宴请。候选人越来越多的转入幕后操作、遥控指挥,千方百计逃避法律责任。2、更讲究选举策略。一些候选人越来越注重贿选的策略,通常在宣布参选之后,都会和自己的“智囊团”一起共同研究过去选举经验、本届选举办法,并根据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的贿选策略,确定贿选的重点对象、数额等,企图用最低的成本赢得选举。3、更注重贿选效力。越来越多的候选人懂得越接近选举日越有效的道理,通常都在选举日前连夜分发财物或通过等对方先贿选,再依据竞争对手的贿选数额确定自己的贿选数额,以确保取得最佳的选举效果。(07年1月10日路桥普法网)
经过多年的基层民主洗礼,农民候选人已今非昔比,他们已能熟练地使用一整套竞争手段,再不会傻乎乎地用给选民送一包烟、一桶花生油这类笨办法去贿选了,而是会用更高明、更巧妙、更隐蔽的手法实施贿选,让组织部门抓不住辫子。譬如禁止“借节日、喜事等名义,送钱物的”这条,候选人不会傻到“以选举之名宴请”,而是“转为借各种民间风俗名义宴请”,你能说他贿选吗?再如“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些利益的”这条禁令,假如他的承诺不针对个人,而是全体村民,承诺当选后要修建道路,翻修学校,捐助困难村民,或者做慈善事业,能说是贿选吗?为此,民政部在07年年初发出通知: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
指望靠细化贿选标准来抵制贿选,似乎有点法治理想主义。不要说对每一个行为进行界定难以做到,即使做到了也存在取证难,惩处难。故我认为细化贿选标准只能是一个辅助措施,它只能起到治标作用,治本还须在这几个方面给力:一是创新宣传手段,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引导村民正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是打造公平的竞选平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引导候选人通过正当的途径宣传自己,全面开展竞选承诺;三是完善打击贿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加大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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