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对施局长仅处以党纪处分难以服众
由江苏省审计厅、南通市审计局和海门市纪委、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查实,“网曝海门审计局超标准接待”等问题,除了“三年挥霍一千万”与事实出入较大外,其他如海门审计局有关人员在冬训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金、超标准配备公车、组织干部职工公费旅游、以权谋私,为自己亲属经商铺路的问题、公务接待费超控制总额等基本属实,故调查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施平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职处分。(1月15 日新华网)
网民对此处理结果反响很大,认为处理过轻。我也这么认为。且不论由审计部门挂帅的调查组得出的调查结论是否可靠,单以其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作出上述处分,显然有避重就轻之嫌。施平所为确实违反了党纪,理应给以其党纪处分。但不要忘了他的特殊身份:审计局长。从查实的违纪情况分析,他不仅违反党纪,还违反了《审计法》。
《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010年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重申: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调查组给出的结论看,其滥用职权者有之,徇私舞弊者有之,玩忽职守者有之,依据《审计法》,可追究刑事责任。或许有人不解,为何《审计法》对违纪的审计人员处分特别严厉?因为审计人员属于执法人员,故要求他们在履行审计任务时尤其要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就属于知法犯法,理当从重处分。
审计部门自查自纠,难免会对责任人手下留情,网开一面或者避重就轻。此番调查组对“接待门”的调查处理选择性地适用党纪就是一例,其激起的负面反响不比“接待门”本身小。从维护审计的信誉计,建议调查组对违纪人员不仅处以党纪处分,还应按照《审计法》及《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分,非如此,就难以起到惩一儆百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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