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迟到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仍不能令人满意
国家税务总局11月30日在官方网站上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并进行了详细解读。(12月2日新华网)
纳税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力和义务,一直以来都是一笔糊涂账,不要说纳税人,就是税收征管人员也说不清所以然。现在终于由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权威的界定和划分,尽管这是一则姗姗来迟的公告,但终究还是值得肯定的。在表示谨慎肯定的同时,笔者也要表达自己的一大遗憾。
毫无疑义,十四项权利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第一条,即知情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有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等权利,但遗憾的是漏掉了最重要的一点,即纳税人有权知道政府是怎样花费自己上缴的税金的。既然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就不仅要让他们了解上缴税收的额度、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更要让他们了解自己的钱用到哪里去了,怎么用,由谁在用,效果如何。让纳税人了解税金的去向比清楚上缴的方式方法更关键,更核心,撇除这一知情权,就是半吊子知情权,实际意义不大。
窃以为,税务总局不是因疏忽遗忘了这点,而是有意隐去这点。总局不会不知道,这些年,公民要求政府公开预算及“三公消费”等呼声日益强烈,著名的就有,沈阳律师温洪祥向沈阳市60个政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申请公开收支报告,北京市民朱福祥向国家审计署申请公开北京市违规使用了多少土地出让金信息等,但得到的答复大多是“事关国家机密不便公开”。尽管申请者援引《信息公开条例》举证申请合法,可政府部门仗着所处的强势地位就是给申请人打马虎眼,你又有什么办法?有鉴于此,如果总局再次在知情权中明确公民享有了解政府怎么花纳税人钱的权利,岂非给各地政府施压?
当公民享有了解政府花钱的权利尚未纳入宪政设计的制度框架内,政府部门相互袒护也就成了一种“人之常情”,总局料想不会在这点上给各级政府部门难堪的。
可不管怎么说,作为纳税人,我不能完全接受这样的知情权。鉴于政府花钱不透明导致“三公消费”等腐败现象日益高发,在这一刻,就让我行使一次纳税人的权利,建议总局修改完善这第一条,补上一句:公民有权知道政府是怎么花钱的。我有提出这一建议的底气。
早在1829年,美国政治家亨利•克莱就曾指出:“政府是一个信托机构,而政府官员则是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托人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立的。”打个比方,纳税人是老板,政府人员是雇员,老板出钱雇用你来服务,你当然要把每一分钱花在明处,而且要定期向老板报账,此乃天经地义。因此说,作为纳税人,我对整个财政收支过程中的信息理应享有充分的知悉与获取的权利。
这点,西方一些宪政国家早就明确了,它们是这样明确知情权的:对税收政策制定的知情权,对税收政策内容的知情权,对税收管理的知情权和对税款支出方向、效率的知情权。事实证明,西方国家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尊重,不仅提高了政府部门运作的透明度、确保了税务机关的高效和廉洁,更有利于遏制政府腐败和官员腐败。请总局考虑我的意见。
http://news.sohu.com/20091202/n268612731.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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