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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会怎样修改非政府组织注册的相关规定

(2009-12-01 15: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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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民政部将会怎样修改非政府组织注册的相关规定

 

  121《中国日报》报道: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1130向中国日报披露,民政部已考虑调整非政府组织NGO注册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广大非政府组织注册继而获得合法身份。对此消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也予以了证实,他说,民政部已着手开始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

  对广大非政府组织成员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就目前情形分析,所谓放宽非政府组织注册还是有相当限度的,放宽不等于放开。非政府组织种类繁多,不可能对所有非政府组织放宽注册,在对哪些非政府组织放宽注册问题上肯定大有讲究。按照美国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行为研究会前会长丹尼斯的研究,NGO 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补余模式,主要是由NGO 组织负责政府无暇顾及的领域,为政府分忧补台。另外两种是冲突模式和合作模式。我想,民政部只会对第一种模式放宽注册。果能如此,也是莫大的进步。

  那么,民政部会怎样修改非政府组织注册的相关规定呢?局长所说的相关法律应该指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申请、批准、撤销等做了详细规定。10多年过去了,社会已经今非昔比,生活形态日益多元化,社会环境渐趋宽松,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公民不断增多,这从汶川救灾中众多活跃的志愿者身影中可见一斑。但受制于《条例》的限制,众多NGO因为没有注册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因而在各种救灾尤其是汶川救灾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今年516日的《南方窗》在题为《震区NGO,摇摆在进退之间》一文作了详细描述。

要改变NGO“注册难”的现状,给它们一个合法地位,首先应对《条例》进行修改。以今天的眼光检视11年前的《条例》,当会发现有些规定不能不改。譬如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再如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就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注销登记等,规定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照此规定运作,NGO就不会是真正的民间社团,只能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部门,俗称“二政府”。观诸现实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大多都是这类角色,既非真正的官方机构,又非真正的民间团体,不尴不尬,其积弊广受诟病。

除了这一规定应放宽以外,此外,还应给更多的民间组织申请注册的机会,如自治工会、自治农会、同性恋组织、性工作者组织等,放宽此类组织的准入门槛。秦晖先生在一篇答记者问的文章中提出:“我认为农民也应该有结社自由,能组织农会来与其他利益群体打交道,形成集体谈判与博弈的权力”(06109《南方周末》)相比于政府,拆迁户、农民工、三轮车夫、讨工薪者、下岗职工、上访人员等都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常常会遭到强势力量的侵害,可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在维权过程中即使付出很高的成本也难以自保。允许这部分人结社天塌不下来。

现在民政部已表态要改相关规定,这很好。至于怎么改,愚以为,不能关起门来改,而是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汲取民意(譬如听证)的基础上,再来实施修改。

http://news.163.com/09/1201/07/5PE9POJE000120G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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