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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的规定该如何理解

(2009-08-24 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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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对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的规定该如何理解

 

    要问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最受人关注的是哪几点?依我看,除了待遇问题,就是有关权利的规定,其中最注目的当属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824日各大网站在转发新华网这条消息时,都在标题中突出了这点。

   纳闷,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难道还用得着规定吗?难道此前没这一规定,班主任就没履行此种权利了吗?非也,笔者当过10年班主任,无数次动用过此种权利,当然也知道没一位班主任时不充分利用这种权利的,否则他就根本管不了班级。如此说来,这一规定岂非多此一举?并不。笔者查阅了06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没发现有相关规定,也只有此次,郑重其事地单列一条,明确规定了班主任的此种权利,其中必有道理。

    或许有人担心,有此规定,今后班主任会否过度利用这一权利,滥用甚至采取不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或者会被人错误地理解为,此规定的精神如延伸一下,不妨将其理解为班主任也有体罚学生的权利。笔者初看上述规定,也将其理解为:有了这一尚方宝剑,今后班主任尽可以放心大胆地批评教育学生了,哪怕出格一点,对学生稍稍施以体罚,也是可以允许的。

    估计,持这种见解的不在少数,在具体执行该项规定时,也恰恰要警惕这一点。其实,该项规定并非赋予已经在实施批评教育的班主任更大的这方面权利,而是旨在对那些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班主任提出职业要求。批评教育学生是班主任的职责所在,放弃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就是不称职的表现,是种失职行为。不是说,学生难管,班主任就可以不管,而是必须管。现在教育部将批评教育学生作为一种职业权利规定下来,就是希望班主任自觉承担起批评教育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来,不做“杨不管”。

发生在去年612日的“杨不管”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盖因为杨老师鉴于前不久该校(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发生的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故当杨老师看到班上两位男生打架时未当即制止,而是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继续上课直至下课,且没有把受伤学生及时送医院,导致一人死亡,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08713日《现代金报》)有了上述规定,也就有了对“杨不管”的处理依据:他这么做是违反职业要求的,因而不但在绩效工资的考核中应该打低分,而且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而今,类似“杨不管”这样的聪明班主任所在多有,怕得罪学生,尤其是怕得罪那些有权势背景的学生及问题学生,不敢行使班主任的管理权利,放任和纵容他们犯错、作恶,严重影响到班级形象和教学秩序。说轻了,这是对学生不负责,说重点,此乃教育失职。现在,教育部将此当作权利规定下来,也就等于将批评教育学生当作班主任的义务、责任和职责交给了他们,每一位班主任从此以后,都应该本着对每一位学生负责的精神,充分有效、适度适当地行使好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

http://news.sina.com.cn/c/2009-08-24/023618495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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