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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跑跑非同于范跑跑

(2009-08-06 2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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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文跑跑非同于范跑跑

 

    相信吗,马路上居然淹死?这一堪称中国式奇迹就发生在重庆。85日新华网消息,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5日凌晨积水一度深达158米,而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行驶经过此处被淹,司机文辉置乘客安全于不顾,自顾逃命,最终导致2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2岁多的男童。

又一个范跑跑,这是网友对文辉逃跑的定性。所不同的是,文跑跑没像范跑跑那样受到网友排山倒海般的道德谴责,有几位网友甚至抬出淹死孩子的母亲的逃跑行为为司机开脱。其实,同是跑,但范美忠之跑与文辉之跑大相径庭,不可同日而语。

首先马路积水的危险不能与地震相比,对于一个像文辉这样会游泳的人来说,积水构不成生命威胁;其次,积水不同于汹涌的洪水,其水平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骤涨骤落,虽然司机在跨出车门踏上路面的那一刻,不知道水深是1.58米,但如果他身高中等,当大致估计得到这点水深尚不至于淹死人,不仅能自保,也可放心救人;再次是车上5人就只有他是男人,只有他会游泳,其他都是不会游泳的妇女孩子,他不救谁救;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是,因为他的逃跑造成了两人死亡。

   对照一下当时范美忠所处的情景及其逃跑的后果,不难发现,就一般的道德意义而言,文辉的跑更加难以让人接受。

   如再从司乘人员的契约关系而论,乘客交钱打的,就意味着与出租车司机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司机有责任将乘客安全送到指定地点。这就像教师有责任保护学生人生安全一样,这是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当初范美忠之受到谴责的很大部分原因就在于此。但奇怪的是,我查阅了07年颁布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居然没找到司机有责任保护乘客安全的条例。不独重庆市如此,另外如成都市等地出台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也无此规定。这就是说,文辉的逃跑可不受行业规范约束。

   显然,这样的办法是不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参照此法,乘客在离开出租车支付票款前,司机有责任保障乘客安全,可见,文辉的逃跑是违法的。教育部在范跑跑事件出来后,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笔者希望,文跑跑事件出来后,重庆市等地也能及时修订《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增加司机保护乘客安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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