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导游小费收入不宜合法化
不久前出台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之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不出所料,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布后,引发了广泛争议。(10月28日新华网)
尽管早在1987年国家旅游局就明令禁止导游收小费,“本人未主动索要,但收受小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所收小费”,但时移世易,这条禁令早已被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刷得七零八落,在实际生活中,导游向游客收取消费的现象比比皆是,人们早就见惯不怪。对此,赞成者和反对者都能举出充足的理由来举证,在此,笔者不想持此一端,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就上述办法表示一点看法。
就算国家旅游局的禁令已不合时宜,需修正,就算山西省法制办尊重事实,从实际出发,承认导游收小费合情合理,但也不能用红头文件将其当作一项制度合法化。政府部门发文将小费收入合法化,这不但在国内史无前例,在国外怕也鲜见。要知道,小费现象的流行是消费文明自然演进的结果,而不是靠制定政策措施,用行政手段人为推动所致。这点,小费制度的起源可资佐证。世界通行的小费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伦敦。那时,当地酒店的餐桌上往往放着写有“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落座后,只需将少量零钱投入碗中,就可以得到服务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后来小费制就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礼仪形式流传开来了。
说到底,小费现象是在服务人员与消费者之间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默契,导游、司机、服务生服务质量高,消费者为表示满意和感激之情,心甘情愿出点小费,这不是迫于某种制度安排,而是基于一种礼仪表达的需要。小费授受必须建立在这样一种道德约定之上,即它是自愿的,而不是索取的。正因如此,对授受双方的文明素养要求特别高,彼此有着良好的礼仪修养和道德素养,才不会发生服务人员向消费者索要小费的现象,后者也才会用付小费的方式表达对服务人员的感激之情。所以说,越是文明程度高的地方,小费现象越是流行,这点,到过西方的游客深有体会。
就国内目前的文明现状而言,尚未到用制度促使小费现象合法化的时候。一则人们对小费制度存有异议,二则导游的职业道德尚不足以保证他们不向游客索要小费,或者说,有了上述办法,也不能避免导游带团进商店购物提取回扣的现象,也就是说,仍难保证导游的服务质量,相反,有了上述办法,导游更有可能理直气壮向游客索要小费了。中国的事情往往就是这样,受制于文明程度不高的国情,政府想用行政手段推动某项活动与国际接轨,结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窃以为,在小费问题上,政府部门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好,顺其自然,不禁也不提倡,更不要用红头文件等将其制度化、合法化,就让文明去做主吧。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8/110716540681.shtml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