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彭院长,请手下留情
重庆某医院的助理医师娄继英,5月19日那天,在没有得到院方批准的情况下,毅然与另外3名得到批准的同事及其他志愿者奔赴四川什邡灾区。在接下来的三天时间里,懂得外科包扎和缝合的她,与同事一起帮助受伤群众。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6月3日《重庆晚报》)
在当前的国情下,医院对一位赴灾区救助灾民的女医生处以重典,从感情上说,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读者都难以接受。但从维护医院的规章制度考虑,还有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对医院作出的决定,笔者也能理解一二,故给不出更充足的理由来为娄医生求情。笔者只是认为这一决定作得轻率了一点。单位如要对职工作出开除这样的“极刑”,一般都要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允许职工申辩,二是批评教育,三是征求工会意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从时间上推论,该医院似并未走完这几步程序,就匆匆地下达了除名决定。这让人感觉医院领导有点意气用事,无非是当初娄医生不听领导的话,无视领导权威,因而触怒了领导,才对她不依不饶,非开除不可。如果是这样,这样的处理结果就显得不够冷静,不但令当事人接受不了,就是我等局外人也要为其抱屈。
窃以为,医院在作出开除决定之前,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譬如因她不在,是否耽误了那二十几名住院病人的医治护理,第二天要做的两个手术是否没做成;二是她平时表现怎么样,是否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其职业道德是否早就成问题了;三是三天旷工到哪里去了,是跳舞打牌还是旅游去了,不是,是到灾区救助灾民去了;四是她回来后的态度怎么样,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医院的批评教育及相关经济处罚。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对娄医生这样的情况,医院以有违职业道德,作出自动离职的处分,我以为不妥。什么叫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娄医生根本就不想离职,只是救人心切,急于为灾民服务才离岗,怎么能说是自动离职呢?其行为只是违反了医院的规定,而非存心想“跳槽”,医院给她扣上自动离职的帽子,违背了当事人的主观愿望,给人感觉是,娄某自己不想在我们这儿呆了,现在医院就成全她,让她走人。
从报道中得知,娄医生热爱自己的这份工作,已经于6月2日向院方提出撤销这一决定。既然如此,医院得饶人处且饶人,事情只可做半场,不要做全场,谅其情有可原,给她一个处分,除名就免了。
http://news.sohu.com/20080603/n2572406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