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对学生的生理需要立规本身即“违规”
浙江东阳市防军中学制定《就寝管理量化考核细则》,第二条规定:熄灯后45分钟内随意起床上厕所,学生所在班班主任要扣0.5分,“违规”上厕所要被拍照示众。果然,6月3日晚,校长和其他几名校领导正在寝室巡查就寝纪律,那些正要上厕所的学生被逮个正着。第二天上午,布告栏里贴上了这三四十名学生的照片。看着这些衣衫不整、披头散发的照片,学生当中立即开始议论纷纷,而当事的学生则狼狈不堪,有些女生更是当场哭泣起来。(6月18日《现代金报》)
上厕所“违规”,不知道违的是啥门子“规”。我只知道,上厕所也叫“内急”,那是人的一种最正常不过的生理反应和需要,不到十分紧急的时候,谁也不愿去臭气熏天的厕所。这样的“规”,任谁也不愿去违。即使学校不制定这样的规定,学生也自会遵守“内急”了上厕所,“内不急”不上厕所的规定,反过来说,即使有这样的规定,学生“内急”了也一定要上厕所,你总不能让他们拉在裤档里吧。
道理就这么简单,可一些学校的领导就是不明白,硬是要对学生的生理需要进行立规。这不是孤例。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某小学曾出台这样一条规定:当众放屁,罚款5元。(2003年7月2日《北京娱乐信报》)制定如此荒唐的校规的理由是什么?说来都很冠。北京这所小学的老师说,制定这样的措施,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东阳这所中学则称为改善就寝纪律。但理由再怎么冠,也不能忘记一条,即学校不能对学生的生理需要立规。
满足生理需要是人的权利之一种,既不能让度,更不能被剥夺。学校制定校规限制学生的先天性需要,这既不人道,也不合法。6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三条写道: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像人饿了要进食一样,“内急”了要排泄,这都是人的最基本的权益,怎么能凭一纸校规对其进行限制和损害呢?
出台这样的规定已属不该,将“违规”男女学生的照片公布于众,更是不该。人在上厕所时的样子最不雅了,将他们此时此刻的那副睡眼惺忪、衣衫不整、披头散发的狼狈相偷拍下来,然后公之于众,这侵犯了他们阴私权和人格尊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可动摇。
所幸的是,这些照片已经被一名班主任在学生的要求下揭除,但有形的易除,无形的难去。据我所知,诸多学校无视国家法律,任意制定校纪校规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事所在多有,对此,我们必须警惕。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纪校规进行一番大清理,对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法规,保留合理合法的校纪校规,删除无理违法的规定条例,切实履行起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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