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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在慈善事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2007-06-13 11:46:56)
 

王学进:政府应该在慈善事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今年6月,山东威海全城掀起慈善捐赠的热潮,短短10天,募捐现金近2000万元,企业认捐基金超过10亿。在这创纪录的募捐成绩背后,则是一双强大的政府推手在运作。该市以行政方式层层推进募捐行动,各单位募捐成绩被纳入绩效考核,一些官员更是把募捐当作“政治任务”逐级下达。一时间,普通民众在积极响应捐赠号召的同时,也陷入沉重的善心负担。(6月13日《新京报》)
   其实,正在威海开展的慈善捐赠活动一点不新鲜,这类做法难道我们还见得少吗?书记市长等领导带头,首先捐出千儿八百的,然后明码标价,层层摊派,厅长多少,处长多少,科长多少,一直到普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直至低收入者。大凡由政府发动的慈善捐赠活动无一不是遵循这样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其实就是“派捐”。虽然也说“自愿”,但派捐者常常会说:书记、市长都捐了多少多少,你怎么能不捐……更有甚者,政府常常还给基层单位、企业和小区下达捐赠指标,非得完成多少任务才算过关。威海市将各单位募捐成绩纳入绩效考核则把“派捐”的行政手段推向了又一个极端。
   凡此种种,促使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中国这样一个慈善事业正处在草创起步阶段的国度里,政府应该在慈善事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许有人会说,这得取决于国情、省情和市情,如威海市这样慈善事业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该市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约占GDP0.03%),政府用行政手段来强力推动一下未尝不可。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民间组织应该遵循政府意志开展慈善活动。这么说不无道理。也正是在这点上,我不想一概否定威海市的上述做法。
 但从威海市的具体做法看,这么搞有违慈善精神,并非长久之计。构成慈善精神的核心要素是自愿,即个人进行捐赠是自愿的,而不是在直接或间接、公开和不公开的外在压力或强制下进行的。利用行政手段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个人不得不拿出自己的金钱,即使是用于对弱势社会群体的救助,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虽然在“慈善月”活动中,取得了可观的募捐成绩,但民众的慈善之心未必得到了培育,说不定各级政府将慈善捐赠当作“政治任务”来抓的结果反而损害了民众的善心,这可就得不偿失了。
 慈善事业是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救助行为的总和,是民间行为。慈善活动主要是非政府的、志愿性社会救助活动,它不同于政府救助,两者有严格的界限。慈善活动与政府救助的不同点是,政府更多地是对一般性的或具有普遍性的贫困问题做出反应,而慈善救助更多地是对政府政策难以涉及的特殊的、紧急的情况做出比政府救助更灵活的反应。政府不是万能的,有些事情政府是做不好或不方便做的,所谓政府的归政府,民间的归民间。如慈善事业,政府可以负起发动、扶持之责,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把所有的社会资源都垄断到自己手中,用行政手段将原本属于民间组织的慈善捐赠大包大揽下来,这样会发生角色错位。
 那么,政府应该在发展慈善事业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主要有三点:一是统一制定扶持各类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更加有效地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二是应推动慈善组织逐步向相对独立的方向发展,将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的慈善机构交给民间去办,让其在自主发展中壮大起来,成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三是扮演好培育者的角色,动员民间的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去办民间的慈善事业,鼓励社会慈善团体、个人和政府部门平等合作,共同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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