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感悟]
今天很高兴与佛山队队员聚会。我告诉大家,映秀的日日夜夜不会在记忆中消失,也不会从照片中磨灭;英雄有的人已经做了,也就过一把瘾吧!我们要继续向前看,为自己的事业,为自己喜欢的工作继续努力!刚才也看了网友的一些评论,非常感谢大家的关心,有顾虑和思想是正常的。我会很好地处理荣誉与责任的关系的!其实,告诉大家,荣誉只是一张纸,一本小本子,过去就过去了。责任才是永远的。
医疗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
一、专业协会调解模式
这是由法官、医生和律师组成调解员委员会,可以独立接收案件的处理,也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司法部门的委托。通过把纠纷引到医疗机构和法庭之外,采取类似于法庭调查取证及审理的一系列程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要借鉴这种模式。
二、人民调解模式
这是建立在地方司法部门管辖下的一个专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性质是一个自治性组织。一般是认为通过当地司法部门认可的,由有医学背景和法律背景的人员组成。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开展工作,因此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目前,上海市普陀区、南京市和安徽芜湖也采用这种模式。
三、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的医疗纠纷综合调处机制中引入第三方援助的模式
这一模式包括推行医疗责任险、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实行责任医师聘用制、政府派驻综合治理人员到医院、强化医院管理和医疗安全管理。对影响较大和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政府协调有关各方协同解决。广东深圳、浙江宁波、福建福鼎和重庆江津采用这一模式。
四、医疗责任险承保公司设立的调解机构
如上海市成立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中心,从2000年6月开始试点,2002年9月由政府推进全面展开,全市482家医院参保,技保率达到98%。这是由保险公司出资设立调解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管理,由保险公司聘请专业的医学和法律人士来解决纠纷。吉林省也采用这种模式。
其实,除了以上4种主要模式外,还有商业性的医疗纠纷第二方调解机构和仲裁调解机制。商业性调解机构有2003年成立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2004年成立的天津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接受医方或患方委托,专门办理与医疗纠纷诉前调解业务。
一般认为,医疗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较为复杂,援助机构的专业性是发挥作用和调处能力的基础,也是权威性的来源。在目前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独立的第三方地位更容易获得当事双方的信任,可以有效缓解矛盾。
不管采取什么模式,纠纷处理的第一步——调解是最为重要,因此,高素质的调解员是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调解员队伍建设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必须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甚至给与强有力的经费支持。有很多医疗纠纷除了单纯是为了钱之外,主要是为了讨一个明白。专业性、中立性、公平性与公正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模式都离不开这四个特点。所以,强化政府主导责任符合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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