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法》呼之欲出
尽管中国的器官移植已取得良好开端,但与国际上相比,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差距仍然很大。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供体的来源严重缺乏,而且在质量上没有保证。这是由于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没有建立“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这一重要科学概念,这一概念在舆论上和法律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承认和支持,阻碍了器官移植研究的进展步伐。
在上星期我们也简单地讨论医学伦理的问题,其中说到植物人。植物人跟脑死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植物人还有脑电波活动,能够自主呼吸,能睡觉,给他喂吃的东西,他可以消化,脑死亡就什么都没有了,神经系统也没有了。所以植物人和脑死亡是有极大差别的两个概念。
从科学上讲死亡分三个档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完全没有可能再逆转的,这是脑死亡。但脑死亡的时候心跳可能还有。第二就是临床死亡,就是心脏不跳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级的死亡叫做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跳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都死亡了。实际上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人都是死了,从科学上来讲,死的人不可能再活的。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就提出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具体提出四条标准,第一点是无反应性;第二是没有可见的恒温几率;第三是无反射性;第四是电生理的表现,就是没有高于2.5微伏的电位。但有专家认为这四个标准还有不足,特别是现在我们所用的脑电图仪,只能测到1毫伏,这样就大于2.5微伏几倍,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听觉诱发电位检查。因为正常人的听觉诱发电位检查波是1—7的波,如果真是脑死亡的患者,只能有第1个波,从2—7的波就没有了。这样就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是脑死亡。
这四个标准要求反复测试24个小时,结果没有变化才可以定为脑死亡,而且要排除两种情况,一个就是体温过低,低于32.2度,还有刚刚服过中枢神经抑制剂的病例,有这样的情况不算,还要测。现在美国、智利等十几个国家对脑死亡作为人体死亡的标准都从法律上予以承认。
1987年是台湾立法,1996年香港立法,本世纪初是韩国立法了。
脑死亡法的颁布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医学的进步,而且是我国公民政治生活中的有一件大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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