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探采信息公示及部分涉矿中介服务取消规定
(2015-10-19 1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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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矿业开发信息公开中介服务财经 |
分类: 矿业政策 |
矿业权人须主动公示勘查开采信息接受监督
构建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机制:
以主动公开取代逐个审查;
随机抽取对象,全面实地核查;
建立“黑”名单,强化信用约束
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矿业权人须及时在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勘查开采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国土资源部门按比例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未及时公示信息或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限制参加或禁入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等。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1日-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在4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办法》规定,矿业权人存在未及时依照规定公示年度信息,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这三种情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业务培训基础上,2016年部、省两级先行启动试点,2017年在市、县全面推开。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同时废止。
多项涉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被取消或清理
国务院近日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在取消的62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有3项,分别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矿泉水注册登记、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在清理规范的8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涉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并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共9项。具体处理决定是: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而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等7个事项,申请人可分别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方案或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相关方案或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