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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机构对三部委征求意见稿提出八点修改意见

(2010-02-15 01:16:26)
标签:

杂谈

分类: 乙肝

 

公益机构对三部委征求意见稿提出八点修改意见

2010127

 

127,三部委《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社会意见最后一天,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分别通过特快专递及电子邮箱寄送了他们的意见。

在信件中,益仁平中心提出了八点修改意见,分别是:

 

1、将“入学、就业体检”明确为:“学习、工作期间(包括入学、就读及入职、在职期间)进行的所有体检”。

2、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乙肝五项”)更改为:“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乙肝五项”)、乙肝DNA检测等肝功能检测之外的任何乙肝检测”。

3、建议将“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后增加:“体检组织者必须基于肝病专科医生的意见,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对体检人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做出退学、辞退的决定。”

4、建议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是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更改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休学”。

5、建议将“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改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解聘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休假、调换工作岗位等进行不正当的工作调整”。

6、建议删除“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7、建议将“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更改如下:

“为医学、健康体检或其他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乙肝DNA等肝功能检测之外的乙肝检测,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应将体检报告直接交还体检人,并不得将体检结果泄露给第三人,体检组织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知晓本次体检的结果”。

8、建议在“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后增加具体处理条款。: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当地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最后,益仁平中心还提出了一点希望:希望在恰当的时候将《通知》内容细化,制定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通知》无法设定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可以在限定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一个没有行政处罚的《通知》,无异于“无牙老虎”,很难发挥其因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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