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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就依法公平对待包含同性恋内容的网站致网络接入商的

   

 

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

 

    我们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是国内一百六十五个艾滋病工作公益组织的协作机制。近期我们得知,在一些地方,发生了防艾网站被网络接入商关闭、屏蔽的现象,理由是网站含有同性恋的内容,尽管经过交涉之后一些网站得以重新开放,但还是给我国的防艾事业带来了破坏。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特致信全国的网络接入商,就此问题进行交流沟通,望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能够正确对待包含有同性恋内容的网站。

 

一、关闭和屏蔽有同性恋内容的网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行为。

我们了解到,一些网络接入商认为:同性恋是违法的,网站上的同性恋内容属于“色情、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研究表明,同性恋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为5%左右,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被从科学上和法律上正名。世界卫生组织1992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中声明“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中华精神科学会2001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1997年,我国刑法也删除了和同性恋有关的条款。由此可见,同性恋在我国既不是病态也不违法,网站上的同性恋内容本身也不违法,关闭或屏蔽那些包含同性恋内容的网站,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同性恋网站在防艾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开始高度重视男同性恋人群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支持同性恋者社群组织和网站参与健康工作。很多同性恋网站也特别关注同志人群的防艾健康宣传和干预工作,不少同性恋网站跟国家或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地公益团体合作,长期坚持设立防艾专题,主题活动以及线下的健康干预工作,为广大网友提供了丰富和全面的健康资讯、服务和帮助,在防艾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阻击艾滋病传播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消除歧视,已成社会潮流,也是我们一直致力的工作。

综上所述,网站上的同性恋内容,从科学角度和法律角度来看都应该正确对待,同性恋网站有益于公众正确认识同性恋、有益于国家的防艾事业,因此,以“同性恋”为由关闭、屏蔽网站显然是对同性恋和同性恋网站错误的歧视行为。

当今社会,国家和政府提倡和谐、提倡公平正义,消除歧视已成社会潮流。我们艾滋病工作联席会议也一直以“倡导平等、消除歧视”为己任,并做出了大量努力:

1、我们的成员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曾经帮助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受到歧视的女大学生朱丽亚与校方交涉,使得校方接纳朱丽亚返回学校;

2、我们的成员组织浙江爱心工作组,曾向歪曲报道同性恋问题的媒体进行抗议和交涉,使得该媒体就其报道进行道歉;

3、我们的成员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曾援助了近百起各类反歧视诉讼,帮助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色盲歧视、抑郁症歧视的受害者依法维权,许多歧视的公司和政府部门被法院判决赔偿、赔礼道歉等等。

 

最后,我们希望,各个网络接入服务商能够认真了解同性恋的科学知识、认真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我们愿意就此问题与网络接入服务商做更深入的交流沟通。

我们相信,各个网络接入商一定能够尊重科学、破除歧视,正确对待有同性恋内容的网站,不做破坏社会和谐的事,不做违法歧视的事。

 

此致

 

敬礼

 

 

 

联席会议秘书处

2009年12月23日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为同性恋防艾网站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公告


    近期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得知一些同性恋防艾网站遭到了歧视性的关闭和屏蔽,我们将为受到违法歧视待遇的同性恋防艾网站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是艾滋病工作公益组织的协作机制,现有成员一百六十五个。我们的成员单位中,有多个机构长期开展维权诉讼、反歧­视诉讼及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与我们合作的公益律师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近年来我们的成员单位援助的著名反歧视事件包括:
    1、女大学生感染艾滋病病毒受歧视事件;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子女上幼儿园受歧视案;
    3、浙江媒体歪曲报道同性恋事件;
    4、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
    5、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6、糖尿病大学生被歧视事件;
    7、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
    8、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
    9、中国高考移民第一案;
    ……  
 
服务方式:主要通过电话热线、电子信箱、面谈和法律代理案件
法律援助个案处理:根据个案当事人时间和律师时间具体安排
联系电话:010-68414625、010-88142132
电话咨询:下午2:00-5:00/每周一到周五
面谈咨询:根据电话预约
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号楼B座2层,100036

 
   
 
联席会议秘书处
2009年12月22日  

 

刘德华称内地大学生雷闯为其偶像

 

 

    2009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1套《今日说法》节目介绍了上海交大在读研究生雷闯(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中国第一张食品业健康证事件,以及雷闯长期以来为乙肝公益事业做出的各种努力。

    该节目特意连线采访了乙肝防治大使刘德华,刘德华面对镜头称:“雷闯,你是我的偶像!我希望世界上有更多你这种有勇气的人,希望为我们所有带(病毒)的朋友给我们勇气,给我们一个希望,谢谢你!”

 

中央电视台本期《今日说法》视频链接地址: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59905416526882

 

雷闯介绍

雷闯,22岁,2009年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在上海交通大学读研究生。

2008年9月,致信524名中科院院士,呼吁中国科学院消除招生中的乙肝歧视做法;

2009年1月,在郑州二七广场参与组织我国第一个“乙肝抱抱团”活动,呼吁社会正确对待乙肝携带者;

2009年4月,在北大、清华校门组“囧”字,讽刺名校乙肝歧视;

2009年7月8日,给中国1983所高校校长写信,呼吁高考录取中不要有乙肝歧视,引发蔡定剑、张千帆等20位专家学者联名呼吁声援;

2009年9月1日,雷闯在杭州成功申办食品工作健康证,成为我国第一个获得食品工作健康证的乙肝携带者。

 

 

新华网:出任乙肝防治宣传大使 刘德华自爆是乙肝带菌者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08/31/content_5028460.htm

 

    2006年8月31日起,2006年肝炎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香港巨星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宣传大使,本来只是常规的新闻发布会,但刘德华自爆猛料,称自己就是乙肝带菌者。

 

护肝大使刘德华呼吁 让被歧视学生返回学校

2006年10月12日11:54 南方都市报

http://ent.sina.com.cn/s/h/2006-10-12/11541280929.html

 

   本报讯 昨日,一则《被退学的乙肝携带者》(详见本报10月10日A19版)的新闻引起了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护肝大使刘德华的注意。他通过本报呼吁:社会不应该歧视乙肝带菌者,而应该帮助他们。“被退学的带菌者学童,他们并不会因为读书上课,而把病菌传染给其他人!”

  《被退学的乙肝携带者》报道了10名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五中学7年级的学生(乌鲁木齐共有19名这样的学生)因携带乙肝病毒被退学的事件。文中称,这可能是第一桩乙肝歧视造成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案例。

  记者就此采访了护肝大使刘德华,身在香港的他得知此事后,立刻上网查看了相关报道,他说,“我十分惊讶,没想到国内这么多地方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这么深的误解。我希望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医生及有关人员,可以把正确的护肝、乙肝病毒等讯息带到新疆,让学校老师明白,那班被退学的带菌者学童,他们并不会因为读书上课,而把病菌传染给其他人。社会应该帮助他们,而不应该歧视带菌者。”刘德华一再强调,“乙肝是可以防治的,希望医护人员尽快把正确的防治讯息带给大众,打预防针才是真正治本的方法。” 陈弋弋/文

 


 

 

《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发布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11月26日

 

2009年11月26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这部分析报告通过个案深度访谈,揭示了我国乙肝就业歧视形成的原因、现状,深入解析了现行法律、政策的救济效果,并对如何矫正乙肝就业歧视提出了有益的政策建议。

深度访谈的对象分布在北京、杭州、广州、成都、等十个城市,访谈对象人数为64名,其中包括了劳动者、雇主、体检医生、法官,既有乙肝携带者,也有非乙肝携带者,最后形成了35万字的访谈笔录,旨在深入、真实地反映劳动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相关各方对乙肝携带者就业问题的心态和看法。

报告还综合研究了我国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法律、政策规定,梳理了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的进程,并分析了现有法律、政策对乙肝就业歧视问题的影响,同时,报告对如何消除乙肝就业歧视提出了政策建议。

乙肝就业歧视是当今社会最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酿成了多起杀人、自杀等社会悲剧。近年来,相关保护性法律政策相继出台,但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仍大量存在。该报告意在探索更为有效的反对乙肝就业歧视的策略,为构建和谐就业环境提供政策建议。这部《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中,同时还分析了13个乙肝就业歧视个案,均为典型的这类案件。

 

反歧视阻力:公民社会不发达影响法律政策实施效果

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部门规章、意见,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力度明显加大,但在社会层面,乙肝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通过对当今社会劳资关系、乙肝科学认知、立法与司法矫正、政府行为的分析,研究发现,公民社会不发达是造成当前乙肝就业歧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劳资力量对比悬殊的就业环境下,组织和动员社会能力不足必然会导致乙肝认知错误、法律适用率低,最终使反歧视法律陷入“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困境。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

代表乙肝携带者利益的机构,可以协助政府监督乙肝虚假广告、矫正企业乙肝歧视现状、发布权威乙肝科学知识,有效改变社会偏见。但我国从事反乙肝就业歧视工作的机构不多。传统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组织,如工会,并不能有效代表乙肝携带者解决就业问题,缺乏权利诉求机构使乙肝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者以较高代价进行法律诉讼。然而访谈表明,包括乙肝携带者,社会民众对反乙肝歧视的机构并不了解。

 

立法与司法救济:缺乏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

我国并没有建立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宪法中禁止歧视的原则仅零散地出现在个别法律条文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该类条款并未涉及目前在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户籍、相貌、年龄、身高等等方面的歧视行为。而且,现行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其他行政规章对就业歧视并无明确的定义,对歧视行为没有严格的界定,对歧视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雇主实施的就业歧视行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

由此,不但雇主在雇用过程中找不到明确的行为准则,行政机构在执法中找不到监管的责任,而且使司法部门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中难以找到可供裁决的明确依据。“平等就业权”依然是一个在宪法中虚置的原则性权利,尚无一个基本法律将原则性的权利具体化为一种可以规范的权利和可以救济的权利。

这种不成系统的法律规定,也造成了不同法律间的相互抵触。《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乙肝携带者直接起诉的权利。但后于《就业促进法》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应适用本法”,乙肝就业歧视多发生在即将订立劳动合同时,因此被列入该法调整范围内,适用劳动仲裁制度。

 

政策建议:建立多元化、可持续性的社会治理结构

《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发现,造成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根源是社会民众对乙肝知识的匮乏和对携带者的偏见,如果这种状况持续存在,法律等外部制度建设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根本途径在于,将消除这种歧视的措施置于一个多元的、持续的社会治理工程之中,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为此,报告提出六个方面的建议。

1、   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从法律体系构成的角度,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的核心是“平等就业权”,这一权利已经超出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它涉及到人的尊严和价值,涉及到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人权方面,是一个需要在人权法层面上解决的问题,因此,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法律,而属于人权立法。需要有一套专门、系统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   建议普及相关知识与法律。

(1)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和互联网等,刊登公益广告,宣传相关知识和法律;(2)指令中小学在卫生生理课程中,增加有关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的内容;(3)印制宣传资料,派发给劳动者和雇主主管;(4)指令医院和体检中心,设置宣传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的专栏;(5)定期组织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居民区和工厂集中地区,宣传有关知识和法律。

3、   建议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的制度。

建立类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机构,由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成员,共同承担反就业歧视的事业。这种机构应当具有如下功能: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受理被歧视者的申诉,并协助调解有关纠纷;对需要提起诉讼的歧视个案,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和政策;为劳资双方人士提供反就业歧视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协助立法机构进行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活动;协助劳资团体制定公平就业规则等等。

4、   建议促进民间反歧视行动。

政府应大力支持反就业歧视的民间组织,目前,至少应当给这些组织一定的发展空间,允许这些组织与政府卫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合作,宣传普及乙肝知识,对雇主和医院进行监督,对携带者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定期与这些民间组织进行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对话,及时了解易受歧视者的需求,了解来自社会民众的反应,并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和调整有关政策。

5、   建议提倡针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

乙肝携带者是就业歧视案中典型的弱势群体,政府与司法机构应当为民间维权团体针对携带者就业歧视所发起的公益诉讼提供便利,以使法庭成为传播反就业歧视理念的媒介,使个案在维护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同时,具有转变民众观念、纠正社会偏见的宏观意义。

同时,这种诉讼应该借鉴当前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模式,以民间维权团体作为携带者的代理人或者由这类团体以原告的资格提起诉讼。

6、   建议取消入职体检制度。

近期媒体报道,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在入学、入托、就业和申领“健康证”所需进行的常规体检项目中,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项目。如政策出台,将是反乙肝就业歧视领域的重大胜利,但是这种禁止歧视的措施在未来发布后,能否再次面临雇主与体检机构的联合抵制,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报告建议,在未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之后,除非有特殊工作岗位的需要,应立法全面取消对求职者的入职体检制度,以根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报告全文下载:

http://www.yirenping.org/upfile/hbver200911.doc

http://www.yirenping.org/upfile/hbver200911.pdf

 

北京益仁平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益仁平网站:www.yirenping.org

本报告责任编辑:于方强010-51917982

 

附:《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摘要

中国约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近十多年来,这一庞大人群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为了探讨导致就业歧视的社会性原因,分析反就业歧视机制的核心本质,探讨这一机制的系统框架,研究者以访谈形式对北京、武汉、杭州、广州、南宁、成都等十个城市共64名受访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形成了近35万字的访谈文字资料。

为了将反乙肝就业歧视问题置于良性社会治理的宏观背景之中,本次调查涉及乙肝携带者、非携带者,以及雇主、法官、体检机构医等与乙肝就业歧视相关的社会人群,以年轻人为主体,年龄在20 — 30岁之间者占8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由于目前就业歧视主要发生在这个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被访谈人提供的观点、认识、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意义。

报告还研究了13个乙肝就业歧视诉讼个案,透过这些个案的分析,透视出法律变化对司法救济途径的影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影响。

 

一、通过对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三个发现:

发现一、大部分乙肝携带者完成了高中课程或者大学本科课程走入社会之后,感受到了社会对携带者在就业方面的歧视。

发现二、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多数乙肝携带者会转求无需体检的雇主、疏通关系、“体检作弊”,只有少数乙肝携带者会直接讲明自己是携带者。

发现三、遭遇就业歧视时,取证困难、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对个人隐私的担忧阻碍了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权。

 

二、通过对非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四个发现:

发现一、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缺乏乙肝基本知识,仅有六分之一的非乙肝携带者可以准确说出乙肝的传播途径,唾液、共用餐具、毛巾、一起吃饭仍是常见的乙肝传播途径误区,2/3的非乙肝携带者无法区别“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

发现二、非乙肝携带者缺少权威性的乙肝科普信息来源,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媒体广告的灌输和在亲朋同事处的道听途说。

发现三、大部分的非乙肝携带者对携带者持同情但是回避的态度,多数被访谈者表示可以与乙肝同事继续保持原有关系,但也要保持一定距离,特此是吃饭的时候会注意防范。

发现四、所有的被访谈雇主均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确实不会录用携带者,但他们均否认是出于歧视的动机,“法律规定”、“政府要求”、“顾客需要”、“劳动强度”等为常见的拒录理由。

 

三、通过对比乙肝携带者和非乙肝携带者对现有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研究者发现他们之间有如下分歧:

分歧一、绝大部分的乙肝携带者表示部分了解或者完全了解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一部分人对这些法律政策表示了支持和赞赏;但非乙肝携带者被访问者中,仅有不到两成人知道有这些法律政策而且了解其基本内容,超过2/3的非携带者不知道有法律规定。

分歧二、几乎所有的乙肝携带者访谈对象都认为,应该在入职体检中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而非乙肝携带者当中,仅有1/4的人支持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四、研究者发现,对于一些问题,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也可能存在一致的意见:

一致意见一、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在招工体检中,大部分企业仍然要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对法律和行政规章执行效果一致存在质疑。

一致意见二、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的民间组织数量较少、影响较为有限,在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中的认知度不高。

 

五、结合访谈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者发现,要消除乙肝就业歧视问题,存在如下障碍:

障碍一、在劳资关系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况和缺少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劳资力量对比悬殊,雇主具有强势的力量和绝对的权威。雇主可以主观地让劳动者接受他们的一切价值判断,包括歧视乙肝携带者。

障碍二、在社会层面。由于缺少足够的、可以信赖的、权威性的信息渠道,社会民众对乙肝的科学认知能力极其有限,大部分非携带者的认知都是错误的。这种误解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被循环放大,导致过分自我防范和形成社会偏见,在雇佣过程中表现为就业歧视。

障碍三、在立法与司法矫正方面。在《就业促进法》和禁止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行政规章发布后,雇主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和拒绝录用携带者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在对就业歧视的矫正方面,我国仍然缺少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障碍四、在政府行为方面。在《促进就业法》出台之后,中央及地方及时发布有关行政规章,禁止雇主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这些行动获得了广大携带者和社会民众的赞赏与好评。然而,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民众,开展广泛的反就业歧视行动方面依然乏善可陈。非乙肝携带者、雇主和体检医生等群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并不高。

 

六、研究者根据本次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

本次调查发现,造成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根本途径在于,将消除这种歧视的措施置于一个多元的、持续的社会治理工程之中,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工程的进展与完成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研究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完善反歧视法律体系;

建议二、政府主导宣传普及相关乙肝知识与反歧视法律;

建议三、参考世界各地的“就业平等委员会”,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的制度;

建议四、促进民间反歧视行动,发展社会反就业歧视的环境;

建议五、提倡针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减少个人反歧视成本;

建议六、取消入职体检制度,根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中国消除乙肝歧视获国际赞誉,反歧视公益人士获国际奖项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11月11日

 

我国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近来不断获得国际赞誉,本周,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由于多年来在反歧视方面所做的工作而获得了第五届意大利普里兹(don Pino Puglisi)国际奖。11月9日,陆军已经应邀抵达意大利首都罗马,将参加颁奖典礼,并访问意大利一周。

普里兹国际奖是为了纪念意大利神父普里兹而设立的。1937年出生于意大利巴勒莫省的普里兹神父,毕生致力于帮助意大利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尤其是年轻人。由于他坚持不懈感化黑手党阴影下青少年的努力触怒了黑手党,于1993年遭黑手党杀害。为了纪念和发扬普里兹神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捍卫人的尊严和发展的努力,意大利机构尤思维塔(Jus Vitae)和意大利工会联盟(CISL)巴勒莫分部,在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及巴勒莫省的支持下,一起设立了普里兹国际奖,表彰那些为了人的尊严而努力、为弱势群体带来希望的人士。普里兹奖此前已颁发过四次,今年是第五届。

据该奖项主办方提供的日程安排,颁奖典礼活动将于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颁奖典礼将在巴勒莫著名的波利蒂亚玛歌剧院(Teatro Politeama)进行,意大利天空电视台将会直播颁奖典礼,陆军和其他获奖者随后也将会见各媒体记者。

陆军自2003年起投身国内反歧视法律维权及政策倡导等公益工作,长期担任著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及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开展了大量的普法教育、公益诉讼、调查研究、立法建议等工作,旨在消除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和教育歧视。

近年来,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和教育歧视现象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和政府也逐步采取措施,消除我国近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面临的严重歧视。特别是今年以来,政府的一系列新举措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好评。7月8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7月30日,卫生部政法司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10月10日,卫生部宣布,正在制订指导性意见,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

我们相信,此次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获得普里兹国际奖,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鼓励,也是对各界共同致力的消除歧视进程的肯定。我们愿意继续与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促进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平等。

 

谴责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的一审判决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115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乙肝携带者诉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7766号认为,原告乙肝携带者与国家大剧院双方是实习关系,且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称国家大剧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没有依据;判决书还认为,对于国家大剧院的体检,原告乙肝携带者理应知道国家大剧院会获悉体检结果,且自愿前往体检说明他对此认可,医院将结果告知国家大剧院也并无不妥,均未侵犯他的隐私权。

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该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与国家和政府近年来多次宣示的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客观上起到了庇护歧视、鼓励隐私侵权行为的作用。我们对法院的枉法判决予以谴责!

 

一、无论哪一个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都不应受到法院的庇护。

难道乙肝病原携带者只有劳动就业方面的权利才应该受法律保护吗?难道法律只在就业领域禁止乙肝歧视,而在其他领域允许乙肝歧视吗?法院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并不是只在就业领域才有乙肝歧视,乙肝歧视在任何场所、任何领域都有可能发生,而且,任何领域发生的乙肝歧视现象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应该被法院庇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该法中所称“任何单位”,显然包括国家大剧院这样的单位,即使乙肝携带者实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就业,对他进行歧视也是违法的。

 

二、医疗机构没有履行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应受到法院的肯定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很显然,医疗机构与体检者存在医患关系,泄漏体检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因体检者知情与否而改变;尤其是,医疗机构利用体检者对法律禁令不了解、缺乏权益意识的弱点误导体检者、泄漏体检者的乙肝携带信息,更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不应受到法院的肯定和鼓励。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显然违背了现行法律,无异于对国家大剧院违法行径进行的公然庇护,无异于对体检机构违法行为进行的公然开脱和鼓励。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近一亿人,长期以来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了严重的歧视,这种严重的歧视现象伤害了乙肝携带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方面,令整个国家蒙羞。在乙肝携带者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国家对乙肝歧视问题予以了特别的重视,不断出台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央政府多个部委的官员也发表谈话,承诺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其他平等权利。然而,我们看到,一些法院的所作所为却在对抗国家的进步趋势,连已有的保护性法律在一些法院那里都还行不通。

我们得知,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一个长期推动消除社会歧视现象的公益机构,我们赞赏乙肝携带者锲而不舍依法维权的决心,并将持续关注本案,直至有一个合法、公正、合理的结果。

 

 

 

 

 

 

 

 

实习生称因乙肝丢工作 告国家大剧院一审败诉

20091102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9-11/02/content_12372140.htm

 

    大学生小亮(化名)在国家大剧院实习一个月后被终止实习关系。小亮认为,这与其是乙肝携带者的体检结果有关,将国家大剧院和负责体检的和平里医院告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4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小亮败诉。目前,小亮已提出上诉。

 

    去年10月,小亮被国家大剧院录用为实习生。小亮说,相关负责人称“实习期4个月,如果表现好可以继续实习”。一个月后,他应单位要求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体检后,国家大剧院要求他复查,得知小亮是乙肝大三阳(属乙肝携带者)。不久,小亮被通知实习期满。

 

    小亮认为,因他是乙肝携带者,国家大剧院终止其实习是对他的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且国家大剧院强行要求他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违反了相关规定。和平里医院将涉及体检者隐私的信息泄露给国家大剧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此,小亮将国家大剧院、和平里医院起诉,索赔精神损失4万元。

 

    庭审中,国家大剧院称,终止实习与体检无关,单位提供的是临时性的实习机会,有权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决定终止实习关系。另外,单位没有强制要求他体检,小亮自行前往医院体检并承担费用,说明他对体检项目、程序有充分认知。和平里医院辩称,发现小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后,体检中心经小亮同意后进行复查,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将结果通知单位,并不侵犯其隐私。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是实习关系且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亮称国家大剧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没有依据。国家大剧院以岗位需要及员工健康为由要求体检,小亮理应知道国家大剧院会获悉体检结果,且自愿前往体检说明他对此认可,医院将结果告知国家大剧院也并无不妥,均未侵犯他的隐私权。

 

 

今天接到电话回复,称公派出国留学乙肝歧视已取消

2009年10月30日

刚才接到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电话,对我们10月25日寄去的建议信进行了回复。
在电话里,对方说,当初他们网站上所公告的:“一般而言,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患者不宜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并非硬性规定,而是建议性的意见,收到我们的信件之后,他们专门进行了研究,取消了这一表述。
该管理委员会相关网页:http://www.csc.edu.cn/Chuguo/1b007ef048af4252a1c4bdc80822e69d.shtml
希望有意参与国家公派留学的战友反馈一下实际情况是否已经改正。下面是10月25日寄出的建议信。
取消乙肝检测的感谢及建议信,签名人数已超过六千人!

关于取消常规体检中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项目致卫生部的
感谢及建议信
 
尊敬的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乙肝携带者的亲属,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特致信表示感谢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消息传来,我们乙肝携带者人群欢呼转告,我们认为,卫生部的行为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不仅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的人文关怀!
我们在为歧视枷锁即将被砸碎而欢呼时,当然不能忘记贵部为推动这一惠及亿万人民的新举措出台而作的努力,特此致信贵部,对贵部致以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希望并且相信,贵部在制订即将出台的这一善政良举时,一定会重视听取我们乙肝携带者人群的意见,特此综合我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历及感受,对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一、建议取消任何非医学需要和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
1,中央政府2007年发布了相关文件,对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但由于文件不够严谨,仍有许多无良企业钻政策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2,2007年颁布的文件都是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甚至有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乙肝检测带来的法律风险。
3,当前,“乙肝歧视”已经不仅仅只在就业、入学领域存在,而是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体检、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保健体检,以及保险领域的歧视、敬老院歧视、孤儿院歧视,等等。
4,在各个领域从源头上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的办法,是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快速而具有操作性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
5,《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核心内容应该是:1)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对象必须是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理由;2)疾控部门出于疾控和公共卫生需要对国民进行的乙肝检测,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交给任何第三方;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予以三倍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二、效仿艾滋病防治工作成功经验,提供乙肝标志物的免费检测,鼓励国民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我国政府为国民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服务,这一成功经验可以应用于乙肝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乙肝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同时,鼓励人们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三、在单位福利体检、学校保健体检中,个人隐私须得到切实保护。
在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中广泛存在着“福利体检”和“保健体检”,由于国人“隐私”意识普遍缺乏、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以及体检机构的不负责任,使得受检者的隐私泄露普遍存在,“福利”成“偷窥”,“保健”变“走光”。肝功能异常、妇科病、生理缺陷等信息泄漏,都会给受检者带来歧视和其他困扰。受检者为了保护隐私,往往通过漏检、替检等自我救济方法躲避体检,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极容易产生隐私纠纷。
    建议对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切实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我们相信,有了中央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重视,有了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对乙肝反歧视不断的关注,有了乙肝携带者人群科学、理性的不懈呼吁,卫生部这次即将推出的消除乙肝歧视新举措,必能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帮助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卸掉身上的沉重压力!更能让亿万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祝愿贵部制订的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早日出台,成功实施!
 
        此致
敬礼!
 
                                                                                         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
 
 
   (注: 为示慎重,特请大家在签名时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不要签网名。
     因这封信的签名经过技术处理,被系统隐藏,所以不会暴露大家的真实姓名 ,请大家放心签名。)

Brief Introduction of Two Recent Case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BV Carriers in Education Field

Oct. 26th, 2009,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China

 

A.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BV carrier students in Weinan, Shanxi Province

 

It was reported on September 11th that 31 students in a vestibule school in Weinan, Shanxi Province were forced to drop out after being checked out their HBsAg positive. The school confirmed the news and believed that the health status of HBV carriers was not suitable for collective life as in the school due to the transmission of Hepatitis B virus. These 31 students were checked out being Hepatitis B carriers in the medical examination after admission. Some of these students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procedure accompanied by their parents and left.

 

The report was posted on the e-mal lists and websites for HBV carriers and aroused indignation among the community. Calls and emails were made toward the school, expressing their anger to the wrong-doing from the school and the attention to the follow-up development.

 

Under continuous pressure, the school changed their decision and announced on their website that those who already left school had been noticed back to school and there was going to be a HBV-DNA test for these 31 students. The resolution will correspondingly be different, either continue to study or leave for further treatment.

 

Several days later, 31 students accepted the HBV-DNA test at the local CDC. 13 of them were forced to drop out for further treatment till their DNA test return to a limited level. These 13 students have left school and cut off the contact with outside.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news link:

http://unn.people.com.cn/GB/14748/10033525.html

http://www.zt20jjx.com/ReadNews.asp?NewsID=707

http://www.hbver.com/Article/ygqs/rxjy/200909/6747.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9-10-22/013416476918s.shtml

 

B.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epatitis B carrier student in Graduate Enrolment Exam

 

China Art Academy is accused of conducting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BV student in its graduate admission. Wenjie, an HBV carrier with a normal liver function, was rejected by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a Art Academy in this April for carrying Hepatitis B virus.

 

Wenjie, who took the Graduate Enrolment Exam in January and the re-examination in April ranked the second among 21 applicants. However, he was refused on the ground of his physical examination simultaneously carried out with the re-examination. He was told after the second physical test on HBV-DNA that his HBV-DNA testing result has fallen out of the given level by the Academy and the Academy can not accept him.

 

This case has been submitted to Chaoyang District Court in last week. But the court refused to file, the court even refused to accept the condescendence. Moreover, the student and his lawyer were detained for one hour and a half by the court.

 

For details, please make reference to: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56821488

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09/10/15/011305450.shtml

http://freemorenews.com/2009/10/20/urgent-beijing-lawyer-li-fangping-chaoyang-district-court-has-been-illegal-restriction-of-personal-freedom/

 

For more informations, please contact:

 

Lu Jun
Chief Coordinator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2105A, Zhongsheng Office Building, No.2 Beifengwo S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8
Tel:   (86-10) 51917982
Cell:  (86)15801431641

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关于消除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乙肝歧视现象的

建 议 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您好,当您看到这封信时候,也许贵委员会的歧视性规定又在使很多乙肝携带者痛失公派留学申请机会!

在贵委员会的“国家留学网”网站上的“出国留学”栏目中有则“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常见问题)”(网址:

http://www.csc.edu.cn/Chuguo/1b007ef048af4252a1c4bdc80822e69d.shtml)的信息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确表明贵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一般而言,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患者不宜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贵委员会的意见草率地剥夺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机会,违背了科学、违反了法律、也与国家和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实在让人感到痛心!

卫生部2006年制定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7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2007国人厅发25号)中指出:“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剥夺乙肝携带者的正常深造学习机会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如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乙肝携带着的隐私,并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利。在我国,近几年中央政府也日益重视乙肝人群的权益,不断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平等权。就在本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卫生部正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这就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相信贵委员会不会公然对抗政府的政策精神,必能与时俱进,充分重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留学权利,消除对乙肝人群的误解,取消、放弃歧视性做法。

 

此致

敬礼

 

 

陆军

 

电话:1580143164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与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