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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常伯阳被变更罪名逮捕,警方阻其会见辩护人
79位农嫁女联名呼吁郑州警方依法办案,保障常伯阳会见权
2014年8月14日
知名公益律师常伯阳2014年5月28日被郑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刑事拘留,继而于7月3日被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警方和检方对常伯阳的指控引起舆论普遍质疑,而警方拒绝常伯阳依法会见代理律师的行为也引起舆论广泛批评。8月13日,国内79名“农嫁女”致信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关注。
热心公益 曾为农嫁女维权
常伯阳律师热心公益事业,曾为农嫁女的平等权利奔波呼吁。农嫁女指农村的出嫁或离婚妇女,许多农村以“出嫁从夫”等非法理由,使农嫁女无法获得与男性村民平等的土地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我国至少有农嫁女几百万人,据妇联网站披露,仅浙江一省农嫁女就超过二十万。
2010年年初,常律师到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申请为该区11名女性村民权益受损的案件立案,法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但并不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并拒绝对该案出具相关裁定。此后常律师和法院数次交涉仍无果,他又陆续向郑州市妇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积极与侵权人协商沟通。虽然在长期维权中只有4名农嫁女坚持下来,但这4名农嫁女最终在庭外和侵权人达成和解,常律师为这些农嫁女争得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后,常伯阳还撰写了就本案所暴露出的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普遍问题的法律建议书,并提交给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以期最大限度地帮助到与本案有类似情形的土地权益受损的农村妇女。
联合签名 呼吁警方办案依法
常伯阳律师被以相差迥异的罪名刑拘和批捕,引起了国内农嫁女们的关注。“支持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好律师!这样的人越多,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进步,权益才会真正得到保障和维护!” ,“为弱势群体代理诉讼,这样的律师非常少,何况还是公益诉讼,为何说他非法经营呢?”一些农嫁女在联名信留言中表示疑惑不解。
看守所多次拒绝常伯阳依法会见代理律师,农嫁女们也担忧看守所内常律师的安危,同时对警方的行为感到困惑。 “为什么不让律师会见?有什么不可见光的隐情?敢抓还不敢让见面!真有意思!”、“至少让律师会见吧,难道真的像家属担心的在刑讯逼供,否则为何害怕律师见呢?”、“支持公益律师,希望能依法办案,尊重律师会见权!”、“常律师为女权平等做了很多公益,恳请郑州市公安局善待常律师,让他与家属会见。”,农嫁女在签名的联名信的留言中表示。
8月13日,这封联名信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往了郑州市公安局。
“常律师曾为我们农嫁女的平等权益一趟趟的往法院跑,给了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希望。他的遭遇牵动着我们农嫁女的心,我们希望代理律师能早日会见到常律师,更希望看到一个身体健康的常律师。”农嫁女何女士说。
附: 部分联名留言摘录
杨*(广东):请郑州市公安局善待常律师,依法办案,保障公益律师常伯阳的会见权!
覃于* (广西):为我们姐妹争取权利的人!值得敬佩!
ldm* (辽宁):我也是一位农嫁女,为什么不让律师会见?有什么不可见光的隐情?敢抓还不敢让见面!真有意思!
庞* (湖南):支持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好律师!这样的人越多,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进步,权益才会真正得到保障和维护!
叶* :请遵守宪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力
徐子* :维护律师权利,如果律师都不能被依法保护,老百姓的权利由谁来保障.
易志*(湖南) :希望好人有好报 男女平等,不是空喊口号。愿祖国日益强大 是法治不是人治!
王秀* (北京):常律师为女权平等做了很多公益,恳请郑州市公安局善待常律师,让他与家属会见。
丹*(黑龙江):公益机构不收费,为何说非法经营?难道不能做公益么?
佳* :支持律师会见,查证有无参与禁止性经营活动,支持一切参与无禁止性经营活动.不违禁.即为合法经营观念.
王(广西)* :支持公益律师,希望能依法办案,尊重律师会见权!
秀* (北京):支持依法办案,保障会见权!
杨* (广东) :为弱势群体代理诉讼,这样的律师非常少,何况还是公益诉讼,为何说他非法经营呢,至少让律师会见吧,难道真的像家属担心的在刑讯逼供,否则为何害怕律师见呢?
分类: 公益法律 |
知名公益律师常伯阳被以“非法经营罪”逮捕
所涉罪名前后差别巨大 代理律师多次会见受阻
2014年7月7日
五月下旬,郑州多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涉案记者石玉等人的代理辩护人、公益律师常伯阳随后也于5月28日被警方以涉嫌同样罪名刑拘。7月5日,常伯阳律师的家属接到《逮捕通知书》,得知常伯阳于7月3日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批准逮捕。
质疑:前后所涉两罪名差别巨大
常伯阳被逮捕的涉嫌罪名在社交媒体引起了强烈质疑。微博上的质疑贴转发累计超过千次。
各界的质疑主要针对两方面:一是,常伯阳的律师业务和公益活动与“非法经营”毫无关系;二是,常伯阳被拘留和被逮捕时的前后两个所涉罪名“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与 “非法经营”差别巨大、相距甚远。
据常伯阳的代理人刘卫国律师介绍,非法非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出版物。该罪认定标准有三:1、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刘律师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常伯阳的律师业务显然与“非法经营罪”毫不相干。
常伯阳除了律师业务之外,还积极从事了公益事业,参与发起了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据郑州亿人平的另一位发起人陆军介绍,作为一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的所有工作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任何收费的业务,“非法经营罪”也无从谈起。
针对“罪名变奏”一事,刘卫国律师分析到,警方在拘留常伯阳时的理由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逮捕时却换成了“涉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差别巨大、相距甚远,可见,警方对常伯阳当初的刑拘行为,不排除是“为了抓捕而抓捕,先抓人后罗织罪名”。
焦急:禁止代理律师会见 会否被刑讯逼供?
警方拒绝常伯阳会见代理辩护人的行为也引起广泛质疑。
常伯阳5月底被刑事拘留后,他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常律师,都遭到看守所拒绝。经过全国各地众多律师的不断声讨和现场声援,郑州市公安局钟志才副局长等人终于在6月7日下午露面,答复此案辩护律师称:“常伯阳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相关人员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会见当事人需要经过批准。”辩护律师次日再度前往办案单位,却得到办案单位确认,常伯阳涉嫌的罪名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并未更改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但仍然拒绝会见。
律师一直未能会见常伯阳,使得常伯阳的妻子和女儿非常焦虑。“警方为何不让律师依法会见?会不会像媒体经常报道的那样受到了刑讯逼供?唯恐律师会见后揭露实情?”常伯阳家属表示,常伯阳比较瘦,她们母女十分担心一旦被刑讯逼供,又加上看守所里营养不良,常律师身体会垮下去。“我们焦急地想知道,常伯阳在看守所中精神和身体是否安好,到底有无被殴打、被折磨?”常伯阳律师家属说。
联系电话:
常伯阳家属:15038317658
陆军(郑州亿人平共同发起人):15801431641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会见】
《刑事诉讼法》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关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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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益歧视乙肝联名信 |
分类: 乙肝 |
116名乙肝人士致信郑州市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
吁依法善待被刑拘的公益律师常伯阳
2013年6月23日
5月28日,河南郑州公益律师常伯阳被警方刑事拘留,刑拘理由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后,常伯阳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常律师,都遭到看守所拒绝。此事在常伯阳致力服务的乙肝携带者中引起了高度关注。日前,116名乙肝携带者及亲属联名致信郑州市公安局,并抄送司法局、律师协会,表达了他们对办案单位及看守所“依法善待常伯阳律师”的愿望。经寄信人查询,郑州市公安局已经签收了联名信。
被刑拘,无法会见代理人
据常伯阳律师家属介绍,5月27日晚,河南郑州公益律师常伯阳突然被警方传唤至郑州市二里岗派出所,北京时间29日凌晨零时许,常律师家属接到二里岗派出所电话,被告知常伯阳律师已被刑事拘留,刑拘理由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此前,因为代理了记者石玉等人被拘留一案,常伯阳律师曾前往二里岗派出所查问石玉的情况及要求会见未果。
常伯阳律师被拘留之后,他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常律师,都遭到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难”问题引起律师界的普遍议论,6月5日,来自北京、广东、湖北、山东、陕西、河南、江西等多个省市的近30名律师就此案在郑州召开了“刑诉法实践检讨会”,围绕刑事辩护案件中的“律师会见难”问题进行了讨论。
乙肝人:依法善待常律师
常伯阳律师的遭遇,在乙肝携带者人群中引起了热议。常律师长期关注中国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尤其是乙肝携带者遭受的严重就业歧视和教育歧视现象。早在2006年,常伯阳律师就担任了中国第一条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的咨询师,为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提供法律咨询,并曾帮助乙肝大学生赢得反歧视诉讼。
6月11日,116名乙肝携带者及亲属联名致信郑州市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表达了他们对办案单位及看守所“依法善待常伯阳律师”的愿望。
寄出这封联名信的乙肝携带者表示,“作为乙肝携带者,虽然我们本人并未得到常律师的法律援助,但是常律师情系乙肝群体,为这一弱势群体做了许多实事,让我们感动、温暖和欣慰。因此,恳请郑州市公安局责成办案单位及看守所,依法善待常伯阳律师。”
致信者:执法单位更应按法律办事
来自苏州的孟先生在联名信签名留言中写道:“希望办案机构能够依法执行公务,希望常律师能够坚持,一如既往的支持公益事业和公益维权工作。”
深圳的唐先生表示:“公安机关是执法单位,更应该知法守法,按法律办事。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即使常伯阳犯法,也应保障他应有的权利,不能滥用职权,剥夺法律规定的其享有的权利。”
来自贵阳的医生汪先生在联名信签名留言中表示:“希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山东东营的伶女士称:“好的律师不多见,请相关单位公平办理。”
广州的邓先生在留言中写道:“请依法办理,还常律师一个清白。”
【相关链接】常伯阳代理求职者赢得反歧视诉讼
2009年11月4日,大学毕业生刘振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2010年3月,因在入职体检中被查出乙肝携带而遭到公司拒绝录用。常伯阳律师得知这个案件后决定代理该案,最终天海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取消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劳动局并对其进行了整改和警告。常律师为乙肝携带者争取到了应该有的权益。
该案报道:
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10-06/10/content_3278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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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公益农嫁女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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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农嫁女,指农村的出嫁或离婚妇女,许多农村以“出嫁从夫”等非法理由,使农嫁女无法获得与男性村民平等的土地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据统计,仅浙江一省,权益受损的农嫁女就达23万余。
2010年4月7日上午,公益律师常伯阳和刘伟去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为该区4名女性村民权益受损的案件立案,但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案件为村民待遇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并被对方明确告知,郑州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包括中院都不会受理此类案件。但并不能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并拒绝对该案出具相关裁定。
此后,虽经数次交涉,惠济区法院均已此案系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文书。常伯阳和刘伟律师又陆续向郑州市妇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积极与侵权人协商沟通。最终本案在庭外和侵权人达成了和解,为这些农嫁女争得了属于自己的权益。
此后,常律师还撰写了就本案所暴露出来的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普遍问题的法律建议书,并提交给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以期最大限度的帮助到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土地权益受损的农村妇女。
下附当时的其中一份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女、汉族、****出生,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行政村西新庄村民组村民,住新西庄**号,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西新庄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西新庄,法定代表人苗新田,系西新庄村民组组长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法定代表人胡喜明系保合寨行政村村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发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收回原告承包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得的补偿金12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出生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西新庄村,后一直生活在本村,系西新庄村村民,以种菜为生。2007年8月24日原告与**在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在本村生活,户口也未迁出本村,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强制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并在每年分地时不再分给原告承包地(我们村的习惯是每年10月1日分一次地),造成原告现在无地可种,无以为生。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被告无故剥夺原告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土地的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9年4月,村里卖出部分可耕土地,每位村民补偿12000元,但被告西新庄村民组拒不向原告发放本属于原告的补偿金,给原告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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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公益反歧视乙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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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的公益律师常伯阳:首位反歧视咨询师,情系一亿乙肝人
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近一亿,自1990年代以来,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由于国家立法的失误,导致众多乙肝携带者遭受到严重的歧视,在公务员考试、企事业招聘中被拒录、辞退,在各级各类学校被拒录、被退学、休学。
早在2006年,常伯阳律师就担任了中国第一条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的咨询师,为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提供法律咨询。
2009年11月4日,大学毕业生刘振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2010年3月,因在入职体检中被查出乙肝携带而遭到公司拒绝录用。常伯阳律师得知这个案件后决定代理该案,最终天海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取消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劳动局并对其进行了整改和警告。
下面是媒体对刘振受歧视遭遇的报道。
查出乙肝,他到手的工作飞了
2010-06-10河南商报
国家明文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招生或招人时,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但郑州一大学生,仍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失去了工作机会。
据著名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对全国207家医院的调查,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
有关人士指出,处罚力度不疼不痒,难以遏制违规行为。
事件 体检结果“撕毁”就业协议
刘振(化名),马上就要从郑州一所高校毕业了。大学4年间,他年年拿奖学金,还担任过班长、学生会主席等职务。
去年11月4日,在校园招聘会上,他顺利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电器)签订了就业协议。今年年初,刘振到鹤壁开始在该公司实习。
3月初,刘振被要求到鹤壁市京立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后,医院直接把体检报告交给了天海电器的人事部门。
报告显示,刘振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单位要求他以个人名义再去检查乙肝五项。
复查结果出来后,公司通知刘振,他是乙肝“大三阳”,公司无法录用他。
刘振多方申诉未果,无奈离开。
规定 招人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刘振本已死心,可前不久,他听一位网友说,今年2月10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联合发布通知,强调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也不得询问对方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我省4月份也转发了这个通知。
了解到这些,日前,刘振分别向鹤壁市卫生局及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体检医院和单位。
昨日,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一位耿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已经立案。
说法 如果协议条款与规定有悖,该条款无效
8日,记者致电天海电器,其人力资源部两位工作人员都否认有这件事。
但在刘振提供的电话录音中,一位路姓经理说,因为公司是集体用餐,如果是订外卖也没关系了。
而在刘振标有天海集团标志的员工体检表上,体检结果一栏写,“除表面抗原阳性,建议复查乙肝五项外,其他本次体检无异常。”
而一位李姓经理说,公司是因为刘振体检不合格,才与他终止就业协议。当初就业补充条款里有这一条。
据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介绍,如果协议条款与规定有悖,该条款则视为无效。
调查 九成多医院仍违规检测乙肝项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个人要求乙肝相关检测,结果也只能“一对一”告知受检者本人。
新规出台后,这个政策执行得怎么样?
知名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昨日公布相关结果。该中心组织志愿者共对全国207家医院进行了调查(涉及我省6市19家医院体检中心)。其中,只有17家表示不能查乙肝,而无条件可以查的医院数量达到了161家,占调查总数的77.78%。另外有29家医院表示需要一定的附加条件,才给查乙肝项目。
昨日,记者以单位新进人员统一体检为由,咨询我省几家体检中心,能不能检测乙肝五项,答复均为可以。
遗憾 新规出台仍有漏洞可钻
据益仁平调查,一些医院虽然知道“乙肝”禁令,但他们说,只要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体检,或者单位将入职体检名称换为福利体检,就不违规了。
按照国家规定,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隐私的医护人员,可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8月1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益仁平郑州执行主任杨占青认为,用人单位检测乙肝的违规成本太低。虽然为避免乙肝歧视,国家和我省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处罚力度都有些不疼不痒,显然难以遏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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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被精神病访民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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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成功营救“被精神病”六年半的访民徐林东
(2010年5月常伯阳律师和徐林东做客媒体演播厅 ,左二为常伯阳)
2010年,公民被强制收治于精神病院的事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公民人身自由如何获得保障?被强制收治的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样一个“人人都有可能被精神病”的局面,2010年4月26日,知名公益律师常伯阳敢为天下先,牵头起草了一份致全国最高检察院的司法建议书,呼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假借“精神病”名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建议书中表示:即便是精神病人在其有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也是他的权利,除非他没有上述能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另外,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就构成犯罪。此封建议书获得上百名律师的签名支持。
2010年4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的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抓进警方派出所,并被警方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事件发生后,常伯阳积极参与协助了彭宝泉的起诉维权。
同一时期,常伯阳律师代理了徐林东案件。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残疾人张桂枝状告乡镇府事宜上访,被乡镇府以“精神病”之名关押在精神病医院长达6年半之久。经常伯阳律师的介入,引起媒体广泛报道,政府和医院感到压力,终于放人,当地政府并且向徐林东支付30万元补偿款。
详情请参阅:
路透社:China protester held in mental hospitals sparks furore
http://in.mobile.reuters.com/article/worldNews/idINIndia-48028820100427
SCMP: Man in mental wards for 6 years to silence him
http://www.scmp.com/article/712628/man-mental-wards-6-years-silence-him
以下分享一篇常律师手记,当时他准备着手支持徐林东申请国家赔偿。该手记显示,常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用心感受当事人的较真、善良、耿直,常律师推动国家法治的理想和情怀跃然纸上。
徐林东——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被精神病者
作者:常伯阳 2010-05-15
2010年5月12日,我再赴漯河。徐林东住在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一个叫东王村的偏僻的平原村庄,交通还算便利,村村通的水泥路刚刚修成,路况很好,只是到大刘村的路有些蜿延曲折,大约四十分钟,出租车到达东王村,徐林东已经在村东头等待,我对出租车司机说这个人就是前段媒体报道的被关进精神病院六年半的徐林东,司机说看不出来他有精神病呀。
徐林东和他的大哥目前都住在三弟徐桂林家,徐林东的大哥徐林甫4月25日被大刘镇政府从安徽马鞍山接回,直至现在,在老家陪着徐林东散心聊天,在徐林东没有手机之前处理与媒体打交道的事宜。
徐林东还是和往常一样,喜欢较真,我在他家的一段时间内发现他们弟兄两人不时因为观点不一致而产生争执,徐林东性情耿直,说话比较直接,而他的哥哥则比较内敛含蓄,一些话心里明白不说透,对于徐林东的较真,他的哥哥的评价是,过于自信,甚至认为有些吹牛。
徐林东在我看来确实是一个非常自信的人,甚至可以说充满理想主义色彩。
对于目前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我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计算,大刘镇政府大概要赔偿他27万左右,他认为赔偿太低,他的损失太大了。他的这种想法恐怕没有人反对,但是依据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他只能得到这么多赔偿,在听我说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精神损失费之后,他说现在不着急要赔偿,等新的国家赔偿法生效后再索赔,我说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需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适用,我说像你这种情况将来是不是符合严重的情况还要看司法解释怎样规定。
我当时给他的意见是,趁热打铁,马上申请国家赔偿,尽量争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现在计算出的数额为基础多争取些赔偿。他说不用着急,因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期两年,有的是时间,我说到时候你这个事情凉了,没媒体关注了,恐怕得到赔偿就难了。
他不这样认为,他认为他这个事情全世界都知道了,当地政府不会赖帐不敢赖帐,另外他还有一个更长远的打算,通过他这个事情,推动国家赔偿法修改完善。我说刚修改过,社会上很多有识之士已经努力过,最终也不过是这样的一个状态,就是没有你这个案件,中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典型案件,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而且每年的国家赔偿法发布多少周年纪念日人们都会旧话重提。但是立法的最终话语权最终是由强势部门所决定,公民大众的话语只能作为参考。
我很佩服徐林东胸怀天下的情怀,这样一个历经磨难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想着为社会做些什么,真的不容易,这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记得谁说过争取自己的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我不知道他懂不懂这个道理,但是他在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这句话,但政府买帐吗?
关于到检察机关控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他说这个也不用着急,等调查组最后的处理结果出来以后,看情况再说。这个人受了那么多委屈,竟然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仍然深信不疑,我当时的感受不仅仅是不理解,甚至是震惊和怜悯。多么好的老百姓啊,这么爱国爱政府,不知道那些手握重权把徐林东送到精神病院的官员有何感想。
在这里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测度漯河当地政府:调查组是不是在走过场?成立调查组是不是仅仅为了应付这突如其来的媒体危机?调查组是不是在静观其变,一旦时过境迁就不了了之?或者说目前漯河当地政府的策略就是观望,就是冷处理,最后的目的就是不了了之。如果是这样我真的为“徐林东们”的愚忠感到羞耻了。
我此行的目的,一是帮徐林东到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另外一个是到检察院控告,我认为赔偿的问题和控告的问题都应当趁热打铁,等这个事情凉了,没人关注了,就什么事情也办不成了。但是由于徐林东有自己善良的想法,我此行的任务一个也没有完成,不过倒是有时间和徐林东到村外的田野享受大自然的美景,倾听徐林东诉说这此年来他的不幸遭遇和人生见解。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2aa030100i4v0.html
徐林东案媒体报道链接:
1.《农民徐林东因上访“被精神病”6年》
http://news.sina.com.cn/s/2010-06-12/101420465932.shtml
2.《“被精神病”六年半 徐林东获赔30万》
http://www.infzm.com/content/5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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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公益毒奶粉刑拘 |
分类: 公益法律 |
被刑拘的公益律师常伯阳:发起毒奶粉律师团,日接咨询电话八十个
(图为常律师赴儿童医院探访毒奶粉受害者家庭)
2008年9月,举国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被曝光,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食用“毒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及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超过五万人,死亡4人。常伯阳律师参与发起了“三鹿奶粉志愿律师团”,并且担任了律师团的两位发言人之一。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一百六十多位律师先后加入该律师团,为全国各地大量受害者家庭提供了法律咨询、探访了多家儿童医院、了解到了大量的受害家庭真实状况、编写了多个版本的《受害者索赔指南》、发布了五期工作启事及工作简报、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有力地促使了有关方面制定出台赔偿方案,为数以万计的受害者家庭争取到了赔偿。
作为“志愿律师团”的骨干律师之一,常伯阳不但兢兢业业的为受害者提供义务咨询服务,创下了日电话咨询八十个的惊人记录,还专程赴医院探望受害患儿,现场与受害家庭提供义务咨询服务。
下面摘录两篇当时记录常律师志愿工作状况的文章。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
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
2008年9月15日 发布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9月1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律师们表示愿意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我们通过最近三天的紧张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至少处理了四百余次法律咨询电话,比较真实地了解到此次事件受害消费者的相关状况,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鹿奶粉消费者众多,消费者赴医院检查的心情极其迫切。
根据我们在医院门诊现场发放《索赔指南》时看到的情况,前往医院检查的消费者数量非常庞大。例如,9月15日郑州市儿童医院肾病科门诊,上午两个小时挂号排队就诊者已经高达160人,据门诊工作人员介绍,全天挂号就诊量将会超过三百,远远超出他们的诊治能力,将不得不对后续挂号进行限制。另外,志愿律师团咨询电话公布后,仅河南常伯阳律师在一天之内就接到咨询电话约八十个,另有占线来电显示二百余个,一天之内手机多次被拨打至电池耗尽。
二、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者患病者众多,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
据9月14日中午一位孩子家长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现场给冯建华律师打来的电话,现场共有近六十个孩子因食用三鹿奶粉而去检查,其中二十多个孩子被检查出“有问题”。
据安徽郑继能律师接到的孩子家长咨询电话称,他的孩子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罹患肾结石,已经不治身亡。
还有部分已确诊的病例没有及时公布。
另外,李方平律师接待广东佛山、广西梧州、北京顺义的受害消费者咨询时了解到有病情确诊后,地方卫生部门还没有及时公布。
三、受害者多数缺乏购货凭证,可能成为索赔障碍。
在回答咨询中我们发现,决大多数家长都保留了当前孩子正在食用的三鹿奶粉包装袋(筒),但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奶粉时没有索要购货发票或收据,事后要求销售商补开购货证明也很困难。 可能会成为今后索赔的障碍。
四、患儿家长急切期待“免费治疗”方案立即部署实施。
9月13日,国务院宣布对因服用三鹿牌奶粉而患结石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各地的患儿家长纷纷来电询问免费治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因为各地医院均称“尚未收到通知”,询问了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在放假”,得不到明确答复。
基于以上信息,我们志愿律师团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希望尽快部署实施“免费治疗”方案。
1)“免费治疗”的实施方案应该迅速传达,迅速实施。人放假,孩子的病情不放假。
2)该实施方案,应该简便易行,建议避免以“家长先向医院交钱治疗然后再报销”的方式来实施。以免使得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治疗费而延误治疗。
3)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设立并公布免费的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建议二、政府部门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检查并给予“免费B超检查”。
一些农村地区因为资讯获取不畅,可能还不知道三鹿奶粉事件。地方各级政府应该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告知并建议送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体检,同时予以免费检测和治疗。
“三鹿事件志愿律师团”儿童医院现场咨询见闻
作者:张雯 2008年9月22日
9月22日上午,郑州市的“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成员前往市内的2家医院进行了外展咨询活动,成员有常伯阳律师以及两位义工,我也是这两位义工之一。
我们首先前往了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医院门诊部的一方可以看到一个临时搭建的棚子,专门为食用了三鹿奶粉的婴儿开辟了B超检查通道,目测看来至少有30~40名婴幼儿在等待检查,场地内还有几名特派的医护人员进行监督和接诊。现场的医护人员坚持让我们到医院党委去填写申请,然后才能同意在现场发放我们的“索赔指南”传单,为了不耽误时间,我在其他人进行商谈的时候,向周围的一些婴儿家属,还有临近的就诊大厅内发放了传单,有一些人是主动上前索要,短短10分钟共发出“索赔指南”约150份。并了解到目前对食用过不合格奶粉的幼儿检测是免费的。
虽然商谈未果,但是传单的发放已经达到目的。所以我们接着来到大门口,等待事先已经联系好的住院患儿家属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等待的过程中,一对在门口争执的夫妻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他们带着一个3岁左右的孩子。于是我们上前询问,得知他们的孩子被诊断怀疑患有肾脓肿,也曾经食用过三鹿奶粉。得知志愿律师团可以提供索赔咨询后,他们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医生说孩子的病情很可能是先天性的,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要求奶粉厂商的赔偿?这是一个新的问题。志愿者律师认为:虽然孩子的疾病有先天性的可能,但如果食用的奶粉加重了病情,依然能够进行索赔。
而后我们与几名住院患儿的家属在门口见面,大家交谈了很久,并写下了各自的联系方式和患儿情况。
中午1点,我与一名志愿者继续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了解情况。在候诊大厅里有保安执勤,为了避免麻烦,我飞快的寻找目标人群并发放了传单。这里的婴幼儿明显比儿童医院少了很多,但是依旧在短短的几分钟内找到了3名食用过三鹿奶粉并被诊断有肾结石和肾水肿的幼儿。我们也一一向他们提供了的帮助信息。
本次外展共发出“索赔指南”170份左右,在发放中明显感受到家长对政府规定的医院提供免费检查治疗的政策非常满意,但家长们也有不少忧虑:
1、担心小孩治疗不好,住院的效果不理想。
2、万一小孩有后遗症。能不能继续免费治疗或得到赔偿?
3、一些医院做检查很难排号,有时排几天也排不到。
4、奶粉无处可退。商店不肯退,代理商找不到。建议代理商主动召回,国家部门加大对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5、哪些是放心奶粉?家长得不到信息。
6、关于筛查就诊的规定(如下图门口公告)
附1:现场照片
附2:三鹿奶粉索赔指南(河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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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欣律师遗体告别仪式在京举行
北京益仁平中心理事、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欣律师遗体告别仪式于今天上午在京举行。来自新疆、北京、河南、山东、香港等地的亲属及律师、NGO、学者、记者等各界人士及生前好友40余人参加了仪式。多家公益机构和多位生前好友敬献了花圈和挽联。
告别仪式于上午9点开始,张元欣律师的大学同学代表、北京益仁平中心执行理事陆军、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律师界代表李方平、北大和全国律协第四期公益律师培训班同学代表、宗教界好友刘锐锋等依次致悼词,追思张元欣律师的生平、感怀张元欣律师对民间平权运动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北京益仁平中心执行理事陆军并且宣读了十余封来自律师界、学界、新闻界、国外律师界、国际公益法律机构及驻华使馆的吊唁信。
在亲友和各界人士依次向张元欣律师遗体做最后告别后,参加仪式的各界人士陪同张律师亲属将张律师遗体送往八宝山殡仪馆。
在今天的吊唁活动中,张元欣律师在律师界和NGO界的生前好友还决定编纂一本追思文集,汇总祭文、挽联、悼词、悼念信、纪念文章、张元欣律师生前所著的文章及对张元欣公益维权工作的相关报道,以此文集进一步纪念张元欣律师。在场人士还讨论了对张律师的其他纪念形式,以及对张律师年幼的女儿今后读书求学的支持方式。
昨日下午,我们发布了张律师逝世的讣告,一天来,尽管是周末,我们仍然收到了二十多封悼念信。来信者中包括北京、广东、宁夏等地的律师,北大、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社科院的教授,法治周末、中国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媒体的记者,以及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项目中国办、法国驻华外交官、美国及香港的公益法律机构。受张元欣家属委托、并代表我机构向来信的师友衷心致谢!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13年11月9日
联系电话:010-51917981 手机:1580143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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