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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书面答复不给乙肝携带者办理健康证遭举报

(2010-02-15 00:10:47)
标签:

杂谈

分类: 乙肝

湖南省卫生厅书面答复不给乙肝携带者办理健康证遭举报

【北京益仁平中心义务提供,欢迎采访报道】

2010年1月22日

 

1月20日,湖南长沙岳麓区法院,全国首例乙肝携带者因无法办理健康证而起诉的案件败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沙市卫生局出示了一份湖南省卫生厅的《答复》。该《答复》称:“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增加,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健康证明应当载明病毒性肝炎(含甲、乙、戊型)健康检查结果,并注明‘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该《答复》,乙肝携带者在湖南无法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也无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反歧视公益机构负责人于方强向卫生部举报该《答复》违法,要求卫生部予以纠正。22日下午,该举报信已经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于方强认为,《食品安全法》生效后产生了全国第一张乙肝携带者的食品行业健康证,表明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已经为法律所认可,并为社会所接受。

2009年7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效,将定义模糊的“病毒性肝炎”明确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并未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湖南省卫生厅的答复却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

举报信中列举了2005年以来政府为解决乙肝歧视问题而发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引用了卫生部新闻办主任邓海华的发言,指出湖南省卫生厅对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的答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为解决乙肝歧视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与其上级部门——国家卫生部的公开发言背道而驰。

2010年1月21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要在入学和就业领域禁止乙肝检测。

 

 

对湖南省卫生厅违法答复

“乙肝携带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湖南省卫生厅于 2009923日给长沙市卫生局的《答复》中称:“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增加,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健康证明应当载明病毒性肝炎(含甲、乙、戊型)健康检查结果,并注明‘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这一规定,乙肝携带者在湖南无法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也无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开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政策,也违反了现行法律,特此向你们举报。

20096月,《食品安全法》生效,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病原携带者”的限制。同年7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效,将定义模糊的“病毒性肝炎”明确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并未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随后,全国掀起乙肝携带者申请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的热潮。“健康证第一人”雷闯也因此当选“2009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获得“2009年度CCTV经济人物提名奖”,入围“2009十大法治人物”评选。

以上内容表明,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已经为法律所认可,并为社会所接受。党和政府也一直在积极支持和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各种权利。2005年以来,接连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保障乙肝携带者的权利。

甚至,在去年10月份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办主任邓海华明确表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1220日,邓海华主任再次表态:“卫生部支持在这两个领域(就业、入学)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综上,我认为,湖南省卫生厅的答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为解决乙肝歧视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与其上级部门——国家卫生部的公开发言背道而驰。我同样认为,乙肝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和科学问题。在对待乙肝的问题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有一致的意见和一致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向卫生部提起对湖南省卫生厅的检举,盼望卫生部可以纠正湖南省卫生厅这一违反法律、违背政策、背弃科学的错误批复。我也相信,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不会因某一部门、某一群人、某一错误的观念而放缓脚步!

 

 

 

此致

敬礼

 

 

 

举报人:于方强

2010122

电话:010-51917981

手机:1590129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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