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倡议抵制铁路部门非法查验身份证
(2009-02-06 16:56:11)
标签:
杂谈 |
分类: 公益法律 |
两律师倡议抵制铁路部门非法查验身份证
向铁路部门违法普查旅客身份证行为说“不”!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删除了国务院原先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公民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的规定,并删除了国务院原《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对“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这实际上宣告了: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
《居民身份证法》还对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做了严格限制,规定查身份证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只有在违法犯罪嫌疑、现场管制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并且规定,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实际上宣告了:任何人没有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利!
这部法律的上述规定,规范了对身份证的查验行为,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然而,在一些地方的铁路部门,却存在着一种现象:铁路职工或铁路公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所有旅客普查或登记身份证。
这种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我们理解普查身份证的初衷是为了增进站、车的安全,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凭借身份证信息能够预测一个人即将违法犯罪吗?显然不能!
我们理解普查身份证有可能是为了筛查逃犯,但查逃犯关键不是看证,而是看人,关键是看人的神色举止、行踪特征。正确的做法是对有嫌疑的特定旅客进行抽查,而不是对所有旅客进行普查。如果抓逃犯过于依赖身份证的话,一名旅客忘带身份证、或身份证遗失,是否能凭此判断他是逃犯、或者该判断他不是逃犯呢?
而且,法律已经取消了公民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而普查身份证却使得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把携带身份证的义务又强加给了公民,这也违反了法律的精神。
2006年5月,由于在火车站强行检查身份证,武汉铁路部门被告上了法庭,不久铁路部门便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
2007年11月,由于北京西客站售票大厅对不特定旅客进行身份证件核查,北京铁路部门也被告上了法院。
但是,一些地方的铁路部门却仍存在对旅客普查身份证的做法。
火车站、列车,是展现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更应该是依法守法的窗口,发生在火车站和列车上的这种公然违法行为不应该被漠视!
今天,《居民身份证法》可以被铁路部门以种种理由公然违反,明天,就可能会有其他的法律被铁路部门以其他理由公然违反!
作为公民,我们没有义务去配合铁路部门的违法行为!
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对铁路部门的违法行为说“不”!
如果我们再遇到铁路部门违法普查身份证,我们将这样应对:
1. 要求铁路职员或铁路警察出示法律依据;
2. 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条款打印出来送给铁路职员或铁路警察及其他旅客,并进行普法宣讲;
3. 对铁路部门违法普查身份证的行为予以拒绝。
如果您也可以做到上面几条中的任意一条,请签名支持我们。
您可以发送邮件到:shenfenzheng2009@gmail.com,请注明您的姓名、职业、所在省市
您也可以通过这个网页进行签名:
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viewform?key=p-YuzmsYJQND0ezOpTq5lNw
倡议人:
刘晓原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沃兴伟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1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34693.html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