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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杜绝乙肝歧视的建议

(2009-03-22 22:34:19)
标签:

杂谈

分类: 乙肝
 

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杜绝乙肝歧视的建议 

 

北京市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庞大乙肝人群受歧视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我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和隐私权。为了使国家的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带来的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彰显首都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良好形象,建议市卫生局参考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现实中,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仍频繁发生,特别是许多医疗体检机构,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破坏国家的政策,人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而这一现象在北京地区也比较严重。

例如2008年发生在北京的“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全国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第一案”,都是体检医院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了乙肝,并且把检测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个人隐私被曝光、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这两起导致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事件都发生在北京,体检医院的行为都受到了全国媒体的广泛批评和谴责。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限制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相继出台了这样的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市卫生局发布文件,对全市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提出以下建议: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三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二)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的;

(三)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如果检测结果需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建议人:陆军

2009年2月4日

 

电话:15801431641

地址: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附件一:一些省市卫生厅(局)关于禁止、限制医疗机构检测乙肝标志物的文件

附件二:《中国青年报》对北京某医院侵犯乙肝携带者隐私权事件的报道

附件三:《法制日报》对两起发生在朝阳区的乙肝就业歧视事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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