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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将乙肝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而吃官司
首例医院侵犯乙肝携带者隐私权诉讼案正式立案
北京益仁平中心
由于医院在未经体检者本人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给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一纸诉状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2007年2月27日下午,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体检机构违规操作乙肝携带者隐私遭泄漏
7个月前,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位于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的伊美尔幸福医院(属于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进行入职体检。邹扬在两次体检(后一次为复检)后,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在未经邹扬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邹扬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随后邹扬为了能够顺利留任该单位,开始了过程艰辛的复检之旅。
邹扬先到北京市体检中心重新进行了入职体检,后又到西苑医院进行了乙肝病毒DNA化验,结果为阴性。后邹扬专程到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室请求专家的帮助。该中心张卫博士看过邹扬的详细体检报告后,认为她的情况属于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后邹扬找到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去年9月13日,蔡皓东在仔细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为其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最终邹扬顺利留任该用人单位。
隐私被侵犯处境艰难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在未将体检结果预先通知她本人并且未经她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给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露。由于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又导致邹扬体检报告的信息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虽然经邹扬的努力最终留任,但给其本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单位有人知道其为乙肝携带者,邹扬本人也受到很大压力。为此,邹扬查询了相关医学资料和政策文件,并且咨询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邹扬发现,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于是,邹扬委托了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庭。起诉书中这样写道:"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被告伊美尔幸福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体检机构不得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
邹扬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表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李方平律师介绍,在我国大部分单位在入职前需要做入职体检,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歧视行为。李律师呼吁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尽早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于入职体检进行规范,消除在劳动就业领域中的健康歧视。据悉,邹扬还同时向朝阳区卫生局举报了伊美尔幸福医院。
2008年2月27日,海淀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据知名反乙肝歧视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证实,此案将是全国首例因医院泄漏乙肝携带者因私而引发的维权诉讼案。
法律相继出台
入职体检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话题,法律出台了很多,为什么执行起来这么困难?本案中涉及到的乙肝携带者隐私权问题,究其根源仍在入职体检项目中包含"乙肝五项",而入职体检查乙肝五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尽管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调查,目前北京市众多医院和体检机构的入职、用工体检中仍然把乙肝表面抗原甚至乙肝五项作为必检项目。(如:北京市体检中心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12日,广州市卫生局正式发出通知,禁止医疗机构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医疗单位也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同时广州市卫生局要求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据了解,上海市有关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就业平等权的保护。
著名乙肝维权人士、"肝胆相照"网站版主陆军认为,此案将大大推动乙肝病毒携带群体的权益保护,并督促相关的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加强管理。
后附民事诉状
海淀区法院受理通知书在附件里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邹扬
被告: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7号二层小楼
电话:010-82387266
法定代表人:汪永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违法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 8月6日在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定点体检医院伊美尔幸福医院做入职体检。8月11日原告到被告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所属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为血检和胸透,其中血检项目为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8月14日原告被伊美尔幸福医院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再次复检。8月15日原告再次到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抽血化验乙肝五项。随后伊美尔幸福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和"主检结论",并在未经原告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原告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由于体检报告中显示"一、五项阳性"检验结果,以及主检医师所下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致使人力资源部主管将该报告呈送给原告的部门主管、副总以及其他领导层定夺是否录用原告,直接导致原告隐私的泄露,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后经原告费劲周折,进行再次体检,HBV-DNA化验(结果为阴性),并找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室专家进行帮助,最终由地坛医院专家出具权威医学证明,才得以顺利留任。但伊美尔幸福医院作出的"有传染性"的误导结论,造成原告隐私泄露,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对原告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据此,原告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并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体检泄漏给单位人力资源部,并且被告出具的误导结论,直接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行为。
综上,被告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下属的伊美尔幸福医院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体检机构不得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不胜感激。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1、本状副本1份
2、证据9件
广州、上海相继出台相关规定
( 2008-01-13 10:41:54)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http://www3.xinhuanet.com/chinanews/2008-01/13/content_12205068.htm
上海情况可在网上搜索。
1、
目前北京市几乎绝大部分医院和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中,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是必检项目,其中包括了用工体检、福利体检等。在北京市体检中心的网站上,该中心两种入职体检套餐中,乙肝为必检项目。在慈铭体检中心,乙肝也为入职体检的必检项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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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爽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项目助理
电话 :(010)51917981
MSN : realshua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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