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单与黑名单制度
(2009-11-12 10:25:43)
标签:
张起淮黑名单航空安全航空公司制度杂谈 |
分类: 我的文章 |
范后军登上厦航“黑名单”的起因是与厦航之间的一场劳动纠纷。1993年12月,范后军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由于范后军没能通过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厦航随即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为此产生争议。2005年3月,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了《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之后,范后军屡次乘坐厦航航班,均遭到拒绝,自此,范后军踏上了黑名单的噩梦之旅。
厦航的拒载行为不但给范后军带来的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厦航多次拒载的行为,使范后军周围的人不敢把他当作正常人来看待,甚至他被周围的人们称为“范拉登”,直接影响到了范后军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范后军的家人与范后军一样,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范后军的爱人在采访中,也称在丈夫被拒载事件发生后,其根本不敢外出。另一方面,范后军被拒载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网络评论中,虽然有一部分人认为范后军是受害者,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然后更多的人却是对范后军的不解、批评甚至是恶意中伤。范后军的名誉权遭到严重的损害,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范后军承受着难以想象的舆论压力。
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终身享有的权利。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厦航毫无依据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利用航空黑名单拒绝原告搭乘该公司航班的违法做法,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009年11月10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一方面判决厦航的一系列行为均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的侵犯,依法驳回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范后军并不气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备提起上诉。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厦航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随意性,缺少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等问题,并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倡导及时建立黑名单制度。
关于本次审判结果,仔细分析,我们就能发现一审判决书与司法建议是自相矛盾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厦航的一系列行为均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的侵犯,厦航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司法建议书又指出了厦航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随意性,缺少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等问题。很显然司法建议书既承认了厦航的拒载是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又显示出厦航在某种程度上确确实实的存在侵犯范后军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这么一种自相矛盾的司法裁判,值得我们深思。
一审判决书使得厦航拒载黑名单合法化,将范后军抛向了无底的深渊;然而司法建议书又促使各航空公司黑名单制度尽快成形。那么,航空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是正确的呢?本人认为,厦航无权擅自确定“危害航空安全”的标准,更无权自行建立类似“黑名单”的制度,拒绝旅客乘机。关于“黑名单”制度,我国至今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在欧美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黑名单”制度,其实施也日趋成熟,但是这些国家对哪些人应该列入“特殊旅客”名单都有极其详细和严谨的规定:1)有明确的航空安全标准:加拿大针对航空安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依据这些法律中确定的航空安全标准来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给航空安全带来危害;而依据这些标准确定的属于危害航空安全的人有:参加恐怖组织的人员或者被合理怀疑参加恐怖组织的人员、曾有过一次或一次以上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的行为、曾有过一次或一次以上暴力犯罪或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的人员。2)有确定的评估认定程序:例如在加拿大,特定的人员组成一个研究小组,严格依据《航空条例》的规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就哪些人应当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哪些人应当从黑名单中撤销等问题,向特定的政府官员提出建议,由该政府官员依据《航空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来确定这些人是否确定危害航空安全。3)有严格的信息保密要求和信息及时性、准确性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加拿大交通部与隐私专属委员会合作,接受隐私专属委员会的建议使得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的隐私保护工作更加完善,并且加拿大还专门规定了对航空公司使用黑名单进行限制,并对此名单保密。而且,名单上的名字会每30天进行一次复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而美国早在1990年实施了“黑名单”(又称“禁飞名单”)制度,刚开始是美国联邦调查局持有该名单,后改为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航空管理局持有;到2001年11月,美国交通安全局对该名单全权负责,即黑名单的制定和持有者一直都是政府安全部门。对于该黑名单,美国曾经有过典型的判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对于黑名单,允许个人向政府进行查询,并享有对自己不应该被列入黑名单进行起诉的权利。而对于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已经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专门负责乘客就此的投诉。
由此可见,国外的“黑名单”都是由相关部门审慎制定,各航空公司无权自己制定相关标准。道理很简单,因为各航空公司自身就是公共运输任务的承担者和实际执行者,如果其有权制定类似“黑名单”的制度,那么就在某种程度上即承担了“运动员”的角色,又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就很容易造成侵犯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如航空公司可以随意把自己不喜欢的人、对其有过投诉的人、与其有劳资纠纷的人等通过巧立名目统统列为“限制”对象,这样的后果无疑是可怕的。所以,航空公司无权评判哪些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范畴,更无权擅自制定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