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金陵晚报的上诉请求。著名作家杨红樱起诉金陵晚报侵犯名誉权案有了最终的结果。案子虽然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但正印证了休尼特的那句话: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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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0日,金陵晚报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以“她的无耻让我羞愤’新锐童话家直指杨红樱抄袭”为题发表文章。在该篇文章中有如下描述:“马小跳系列涉嫌抄袭外国童话。她(指杨红樱女士)抄得很胆大。比如她敢把一个创意,一个故事结构搬过去。”“比如(马小跳故事里)爸爸为了粘老鼠,就搞那个老鼠胶,然后就把自己粘住了,这个就是《淘气包艾米尔》里面他爸爸跟他要抓老鼠的段子。他用的是老鼠胶,她(杨红樱)用的老鼠夹子。”不仅如此,该篇文章还写道“两年前看到她的书的时候,第一印象就特别坏,我看到了什么呢?翻开封面,几张大姑娘时的照片,架不住岁数大了,有的照片脸上抹的脂粉啊,你看过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么,就象小二黑结婚里的小芹娘,脸上是‘驴粪蛋上下了霜’”。该篇文章一经报道,给身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青年作家》杂志社副编审的杨红缨女士造成了恶劣影响。一时间将杨红缨女士变成众矢之的,引起广大童话爱好者的不满,进而也给杨红缨女士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为此,2007年8月,杨红缨女士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全权代理此案。最初,我并没有马上提起诉讼,而是希望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2007年9月3日我向金陵晚报发出律师函,希望金陵晚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向杨红缨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是令人失望的是:2007年9月29日,金陵晚报的回函称“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鉴于对方的态度协商解决问题已无可能,2007年10月30日我代表杨红樱向南京报业集团和金陵晚报正式提起诉讼,
2008年3月11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陵晚报在其本报上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并赔偿杨红樱精神损失费8000元人民币,南京报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信息传播的载体,享有对人物、行为、事件、事物自由评论的权利。但是对于自然人而言,享有保证自己的名誉、获得名誉所体现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不存在哪一个重要的问题。新闻媒体固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的自由,但是该项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尊重他人的名誉权,是诚信善意的媒体经营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媒体报道应当仔细审查,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并且不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的事实。这既是媒体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民事法律认定是否侵权的基本标准。因此,不失实评论他人行为,不传播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事实,是新闻媒体自由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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