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特意选择的国航航班因天气原因还是延误了三个多小时,等我再从上海乘车到达苏州,已是凌晨一点多了。刚才和嘉湖阁业主们开完会,又过零点了。回到宾馆打开电脑,朋友自由侠给我发来一篇文章,看后,我马上就想把它转载给大家。这个案子和嘉湖阁案有着许多共同点,其不同点,按照自由侠的说法是:一个是行政监管狼狈为奸,为虎作伥,一个是监管不力,纵虎归山!
兰州“长虹嘉园”300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位于兰州市民主西路的“长虹嘉园”住宅小区,于两年前陆续交付使用。正当近千余名业主欢欢喜喜地入住该小区时,却遭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一头污水:原楼盘规划中的绿地被开发商铲除占为他用;区划内的公有停车用房被改建成商业升降车库;完整的住宅小区被开发公司圈成几小块,被盗现象经常发生。
小区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2007年4月份开始,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兰州市规划局、执法局两度下文,并现场督办,可开发商仍置国家的法度而不顾,我行我素,继续大肆侵占业主的共有区域违法建房。
为了讨回说法,2007年11月,该小区300余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开发商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份就受理了此案。在应诉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兰州市中级法院突然决定将此案移交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城关区法院决定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开庭当天,原告去了100多人,只能容纳十多人的小法庭,由于被告方的一女士抢占旁听席,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迫使法庭中断审理,并决定延期审理。
在2007年10月新的《物权法》实施以来,长虹嘉园300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一案,涉及人数之多,影响范围之广,甘肃尚属首例,在全国也属罕见。
退二进三长虹搬出
据悉,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是兰州的老牌子国有企业,但到了90年代末,由于受经济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该厂效益曾一度处于萧条阶段。为了整合企业资金和人才资源使之走出艰难困境,该厂先是和酒钢集团公司联营,由该集团公司提供原材料,在该厂进行加工,后被酒钢集团兼并成为子公司。由于该厂处兰州市繁华路段,并在兰州市政府“退二进三”“出城入园”等优惠政策的引导下,该厂决定迁出闹市区,在原厂区引进房地产开发。原厂20多亩地经过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名为“长虹嘉园”的住宅小区已初具规模。然而,在2007年的下半年,不愉快的事情却在该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发生了。
三期工程圈地建房
长虹嘉园业主代表吴晓强告诉记者,长虹嘉园的第一期工程是从2001年开始的,建造的四栋多层建筑,主要是安置拆迁户。第二期建成了5号楼和6号楼,按商品房对外销售。第三期工程建造了7号、8号、9号、10号四栋楼。该小区现在拥有1000多名住户。可遗憾的是,小区刚建成不久,一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开发商肆无忌惮地侵占业主公共绿地,另立名目开发经营项目。
开发商将小区中心原本应该拆除的一个旧车间,改造成出租屋,对外营业。按规划局的要求这一区域本应是小区中心花园。开发商还在10号楼的前面本应是花园的场地上建起了升降车库,并把5、6、7、8号楼周围的公用绿地上,修建围墙,把小区近5000平米的共有区域分割出去,用于商业经营,这对小区的安全和消防构成隐患。
业主合法权益受损
提起长虹嘉园被开发公司非法圈地建房的事情,住在该嘉园小区5号楼的程女士更是气愤不已,她说她之所以选择在长虹嘉园购买楼房,一是地处繁华地段,交通便利;二是听信开发商宣传的有绿地、花园和完备的小区服务设施,所以倾全部积蓄购买了这个小区的商品房。但目前的情况,令她十分失望。
为了了解事实真相,业主们到兰州市规划局查找有关资料和图纸。这才得知原来楼前所有空地按照规划应该全是的绿地,但现在反而被开发商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商业开发。
相关文件和小区规划图为业主进一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处罚决定置若罔闻
“还我绿地,还我家园”,2007年的3月份开始,该小区的300多户业主自发组织起来进行维权。在业主代表与开发公司进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和反映。在兰州市政府的关注和协调下,市规划局明确答复:开发商在长虹嘉园内修建物业用房、车库、围墙,改造生产车间,均未向规划局申报,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城关执法局同时也向开发商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部予以拆除违法建筑,消防部门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开发商仍然置若罔闻,违法建筑不但没有拆除,还变本加厉,加紧施工。同时,小区经常发生被盗和围攻业主、强行停水、停电等现象。
无奈之下,300多户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9月2日,小区物业百般刁难,并对小区维权代表进行恐吓。更有甚者,此案诉讼代理人在该小区诉前调查情况时,遭到小区保安的围攻。诉讼代理人气愤地说:“你们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是管物的,不是管人的,你连你自己的职责都不明确,怎么能更好地为业主做好服务呢?”
请求拆除违法建筑
原告长虹嘉园300多名业主诉称,被告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住宅工程基本完工、商品房楼盘基本售出、购房业主入住后,被告无视原告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小区全体业主强烈反对和被告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长虹嘉园住宅小区5号楼西侧和8号楼等处建造非法建筑,7号楼和旧车间之间以及8号楼之间建造非法围墙;并将规划方案中本应修建中心绿地广场的旧车间的厂房,改造成经营性场所,强行从小区中心分离出去;将10号楼南侧的规划绿地强行改造成升降车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公共用地使用权和共有权,给原告等上千名业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却置之不理,继续违法扩建。为此事,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被告多次送达整改和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情况下,被告仍拒绝停止违法建筑。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围墙5处;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公共用地的使用权,拆除违法建筑和升降车库,恢复规划中的绿地;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学专家说法点评
法学教授陈利民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建设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所建的建筑、设施属于违法建筑。对于企业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城建管理及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管理,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责任者立即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如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长期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兰州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除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对业主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业主的损失。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对业主发放各种宣传资料或介绍进行虚假宣传,对购房者进行误导和诱骗,则对业主构成了欺诈,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科技鑫报记者 张艺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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