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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失事,机组应评定为烈士

(2008-06-02 09:43:21)
标签:

集体财产

国家财产

机组人员

烈士

米-171

杂谈

分类: 心情随笔

     直升机失事,机组应评定为烈士

    5月31日下午,成都军区抗震救灾部队一架米-171运输机直升飞机在执行运送第三军医大学防疫专家到理县的任务返回途中,在汶川县映秀镇附近因局部气候变化,突遇低云大雾和强气流,于14时56分失事。机上有机组人员4人和因灾受伤转运群众10人。

直升机失事,机组应评定为烈士

                        为了别人的生命财产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人称谓烈士!

     根据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和今年2月19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烈士。另外,根据其它现行法规,对于失事机组人员是为抗震救灾英勇献身的,所以应该给予他们“烈士”的哀荣,以让他们的英名和事迹为当代人和后代人永远怀念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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