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飞行员跳槽事件频发,诉讼不断。航空公司往往以其霸主的地位不管不问具体情况,一味地追究飞行员的过错,采取百般措施刁难飞行员,故意在诉讼的过程中给飞行员设置重重障碍。飞行员只能在漫长的诉讼和等待过程中,忍受各种煎熬。飞行员既不能在原来的航空公司执行飞行任务,也无法选择新的航空公司飞行。最终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孔子在《论语·学而篇第一》中曾说道:“礼之用,和为贵”。在代理飞行员劳动争议案的过程中,我一直在积极寻求一种和谐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的方式。希冀能够通过一种平和的方式解决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争议。
昨天上午,我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就夏骞等六名飞行员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亲身实践了这一想法。通过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航浙江分公司的积极沟通和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六名飞行员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8年9月8日解除。六名飞行员支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150万元左右不等数额的款项。二、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2008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8日向民航华东管理局移交原告夏骞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英语合格证、空勤登机证、身体档案及技术档案等,并依法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六名飞行员提供唯一新用人单位;(二)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六名飞行员提供的新用人单位达成飞行员流动相关协议;(三)六名飞行员给付上述第一条所列的款项。
实践中,飞行提出辞职后,航空公司往往不是依法处理纠纷,而是以大压小、以强压弱,提出一大堆的无理要求,蛮横无理。更有甚者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也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甚至加深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孔子曾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受儒家“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等中庸之道的影响,古代的调处一直是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我始终认为:冤家易解不易结。缓解矛盾是解决矛盾有效前提,调解这一方式上带来的是双赢的结果。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对于飞行员和公司而言无疑是最好的结果。六名飞行员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以调解结案是飞行员辞职的成功案例,也是飞行员辞职的成功之路,再次开了飞行员辞职案件之先河。这一方式值得各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借鉴学习。
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召开,我们应该集中力量筹备奥运会,通过调解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共建社会和谐。目前,汶川地震让山河齐哀、举国同悲,在这个特殊时期,更应当握手言和,团结一致,抗震救灾。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的辞职行为应该宽容,而不是一味的打压。事实上,我所代理的几十起飞行员劳动争议案,大多数都是因为航空公司的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而引发的。建立规范的用人渠道,航空公司积极主动的依法保护飞行员的劳动权利,才是解决当前飞行员辞职潮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