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玛丽”行政诉讼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07年1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175(17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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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日零时30分,超级玛丽组合罗惊和韩萱的朋友刘然因与二人联系不上,遂向北京市110报警称:罗惊和韩萱可能在租住房内出事了,也许是煤气中毒,并请警方帮助。接警后,犯罪嫌疑人等没有按规定在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直到零时36分,他们仍然呆在办公室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才姗姗来迟,到达现场,其中一名民警下车后和刘然等交流情况,和刘然一起到506室门前察看。但在交涉过程中,该民警称在门口没有闻到煤气味,甚至主观认为受害人有两三部手机也很正常,既没有向邻居调查情况,也没有积极地查找房东的联系方式,武断拒绝了刘然等人提出的救命请求,只是消极表示等天亮上班后再想办法联系房东,完全无视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随时处于极端危险之中。而同案出警的另一名民警竟然始终在警车上睡大觉,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由于这些警察对生命的漠视,悲剧发生了:罗惊、韩萱因煤气中毒,重度昏迷。罗惊于2006年10月15日病情恶化死亡。而韩萱至今仍处于昏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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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罗惊和韩萱的父亲罗锦松和韩洪震向派出所和公安局要个“说法”。但是维权之路却极其漫长。该案经历了四次更改被告,两易法院的艰难历程,拖延了三个月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直到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正式开庭审理罗锦松、韩萱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案。案件审理结束后,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书后,两位父亲对判决书表示严正抗议,对朝阳法院置两个鲜活的生命因警察严重渎职、草菅人命造成严重恶果的事实于不顾,不顾事实真相,司法腐败,有意袒护被告的犯罪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和抗议,表示坚决上诉。
2007年1月9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上诉状中,我们着重列举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多处程序违法行为:“首先,被上诉人(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下同)作出的《询问笔录(刘然)》、《询问笔录(裴国爱)》,其未依法定程序收集,存在着篡改的嫌疑,其不能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上诉人及代理人对被告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在庭审结束之后,向法院提交了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原审法官认为不需要鉴定,原审判决的作出并未依靠这些证据。而且事实上,这些证据是据以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关键所在。原审判决在未经查明证据真伪的情形下,直接将这些存在着伪造和篡改嫌疑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在法庭记录的过程中,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漏记、错记上诉人所述重要事实,但上诉人提出修改时,一审法官有意刁难原告。一审法官违背中立的原则,在法庭记录的过程中不尊重客观事实,刻意记载有利于被上述人的事实,故意忽略原告所陈述的案件重要事实。上诉人在阅读笔录后发现后,向法官提出修改时,一审法官以一种蛮横的态度刁难上诉人。最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上诉人以警察的身份在审问证人,一审法官不闻不问,经上诉人及代理人多次阻止后方才停止。”
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锦松、韩萱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上诉案。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二审法官表示,对我们提出的一审法院存在诸多程序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全部采信。该裁定书认为罗锦松(韩萱)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做出了驳回罗锦松(韩萱)诉讼请求的判决,经审查,该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175(17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超级玛丽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的案子又回到了“原点”,虽然案件仍处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状态,但是二审法院的裁定让“超级玛丽”重新燃起了希望。相信通过再次审理能还“超级玛丽”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