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文艺出版社当庭承认出版社与我自传《追梦》一书所签定的合同是真实的,同时也承认未曾支付稿费的事实,但陈述了以下三个理由:
理由一,当时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并非高敏本人,而是高敏委托一名代理人与其签订的出版合同,所以出版社不应该支付高敏稿费。
尽管我的委托代理人多次声明著作权和收益权是属于我的,并在法官面前做过书面说明,但上海文艺出版社还是再次提出不应该将稿费支付给我。
理由二,出版社表示,《追梦》一书中所使用的有关高敏的照片和图片在印刷时并没有“高敏提供”或“高敏授权”等字样。
当时我向上海文艺出版社提供照片时,每一张照片后面都有自己对于照片的出处和用途,并有一份详细说明.只是出版社在印刷出版时没有将“授权”的字样印在书上,我认为这不应该是我的责任。
理由三,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北京办事处仍拖欠上海文艺出版社一笔投资款项,出版社表示,高敏的稿费由北京办事代为支付。
我是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合同,我没有理由自己去找北京办事处去要稿费。
对于出版社给出的这三点理由,张律师认为,这些都是出版社的无理取闹并进行驳斥。
我个人认为,做为上海文艺出版社的律师,能在法庭上“勇敢”的说出这三个“理由”也挺不容易!
现在我就等着法院最终的判决书了!介时孰胜孰败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