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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选秀再暴法律问题

(2007-07-06 13:07:51)
 红楼梦中人”组委会终于发出声明:“最终角色安排,须由本剧总制片人韩三平和胡玫导演根据艺术需要共同商定。”这就意味着,选手们轮番竞争后最终选出来的宝、黛、钗将无缘最终角色。这一声明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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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红楼选秀从一开始就打着为新版电视剧《红楼梦》选主要演员的旗号,如果和选手签订协议或约定,明确表示只要红楼选秀成功,就可以担任新版《红楼梦》的主要演员。那么北京台和红楼选秀的主办方构成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变更、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因订立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因而如果拍摄方弃用选秀的优胜者,该行为构成欺诈,选手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主办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其次,该剧的总导演胡枚虽然没有和北京台和红楼选秀的主办方签订任何的合约,承诺选出来的冠军可以饰演《红楼梦》中的角色,但是在北京台和红楼选秀的主办方选秀之初对于打着她旗号的大肆宣传,她不但没有阻止,甚至还亲自亮相选秀现场,这给许多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误解。对此,除非她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没有故意和恶意串通,其出现在选秀现场仅仅是拍摄方的炒作,否则,胡玫导演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新版的《红楼梦》是由中影投资拍摄的,胡玫也是和中影签订的制片和导演合同。如果之前她有口头承认或者默认过演员可以通过海选产生,而中影又是红楼选秀的主办方之一,那如今胡玫弃用选手,这里涉及的是导演与拍摄方之间的关系。如果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胡玫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胡玫作为导演,仅需履行其与中影公司签订的导演聘用合同即可,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另外,扩展新版《红楼梦》的影响,是投资方、电视台共同的目的。电视台要通过这样的选秀拉升影响力,因而大造声势:只要通过红楼选秀获胜的选手就可以担任《红楼梦》的主要演员。正因如此,才会出现红楼选秀如此火爆的场面。而现在摄制方决定让导演拥有选择演员的权力,实质上等同于弃用这些获胜者。摄制方和主办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扩大自己的影响,赚取更多的钱,而用炒作的方式策划了这场活动,愚弄了所有的选手,不管是被选中的还是落选的,这一行为也愚弄了热情高涨的观众。对此,红楼选秀的主办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于主办方和摄制方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

    总之,不管这场选秀以怎样的结局收场,它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诸如此类的选秀活动由谁来监管?主办方、摄制方的欺诈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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