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3日,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先生因心脏病突发,在昌平家中去世,享年59岁。侯耀文先生得其父亲——一代相声大师侯宝林先生的真传,给广大观众带来了无尽的笑声和欢乐。他的不幸离世,是中国文艺界的一大损失。在侯耀文先生突然离世后,却有人借此机会再次炒作谢东之事。更有甚者,还拿其前妻及爱人炒作。其实,在法律上已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虽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来加以保护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公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法律将以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严格的,例如:美国的法律就将侵犯隐私的指控分为四大类,彼此相互交迭:一是“虚光”指控,即所报道的信息对常人来说带有严重的冒犯性,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二是“私事”指控,即报道虽然真实,但却令原告极其尴尬或者严重冒犯原告,而又并非公众合法关注的范围;三是“滥用”指控,也称为曝光权,即未经当事人书面许可而使用其姓名和外形;四是“侵入”指控,即以身体或其它方式蓄意侵入他人的独处状态或私人事务,而且这一侵入对一般人来说带有严重的冒犯性。可见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更是严格而又具体的。
在我们缅怀侯先生的同时,应该关注如何继承和发扬先生的艺术风格,繁荣我国的文化市场,拯救、复苏低迷的相声艺术,但是一些不和谐的报道,使缅怀本身已经变得不那么纯净。某些媒体不要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就随意编纂没有任何根据的“消息”,这样不仅伤害了别人的感情,更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就像前些日子,一著名网站因不负责任的转载未经核实来源的信息而被李亚鹏起诉。作为法律人,我是希望媒体能更多的关注他们应该关注的社会事件,而不是纠缠在名人的隐私上,更不要因此而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给自己、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