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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告光线告错了罪名?
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是否合理?“中国首例短信投票官司”是否就这样戛然而止?
原告律师: 继续以“消费侵权”为由上诉,会告到底
法院并没有给出“消费者”的界定标准
投票行为是一种精神方面的消费
粉丝们要将此案打到底
粉丝: 官司没打就被驳回,太冤了
光线传媒: 官方从未承诺公布票数
“中国首例短信投票官司”为何还没审理就被驳回?
我认为法院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青周”):粉丝告光线,消费侵权是否起诉错误?
张起淮(以下简称“张”):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来讲,这个短信投票是稍微有点超出范围,但是法院不应该轻易驳回起诉,这显然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因为,法院不光是审查案件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国家机构,还有义务指导老百姓调整诉讼请求,比如,你明明知道他告的不应该是这个理由,而是那个理由,你就可以让他调整,怎么能轻易驳回?
要是按原来的诉讼理由上诉成功率小
青周:如果原告还希望起诉光线传媒的话,以什么理由上诉更合理?
张:我认为,这个案件上诉的成功率比较小,这个诉讼在案由上有瑕疵。“消费欺诈”的起诉理由就算不对,法院也完全可以指导原告改诉讼理由。但是目前法院既然这么裁定了,所以能看出些倾向性,你如果再上诉,恐怕只能挫伤你的诉讼积极性。
原告应该撤诉,然后选择一个更好的案由重新起诉。我认为这个胜诉的把握更大,大概在60%-80%,如果确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话。很显然,这属于商业欺诈。而且也涉嫌合同欺诈,就像“红楼选秀”节目一样,主办方公布赛程条件时,规定了最受欢迎歌手由歌迷投票数量决定,那这种公开性质的投票流程和方案都是一种“要约”,歌迷们相信这个要约才参加投票过程的。
只要当初主办方公布那些程序和条件,他违背了就是违约。如果主办方最终没有根据票数决定歌手,那么就属于违约。“商业活动”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主办方不能光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你要按照观众的投票来认真地操作这个程序,否则就是“合同欺诈”。
粉丝要抓住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青周:粉丝们怎么才能获取有力的证据?
张:在案件起诉以后,你可以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因为他们所得的利益和猫腻儿我们不得而知,可以“举证规则倒置”,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明显的错误,法院按照常理很容易推断出来,光线传媒为什么到后期不公示票数了?按理讲,这种投票过程整个都应该是公示的。粉丝们毫不吝啬地用无数的手机短信支持他们喜欢的偶像,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在浪费自己的感情和短信费……我不知道粉丝们这次的决心怎样,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常
“红楼选秀”和“音乐风云榜”组织者都是为了赚钱
青周:商业欺诈和消费欺诈是一回事吗?有什么不同?
张: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果你的消费过程中带有欺诈性质话,需要双倍价格返还顾客。商业欺诈是用准备好的虚假程序来得出事先预计的结果,利用合同或者虚构事实骗人,这就属于商业欺诈。商业欺诈比消费欺诈更严重。比如在商业活动中,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而且也准备好了结果。如果只是为了骗取钱财,一味地虚构事实,这就属于诈骗行为。
青周:这件事和“红楼选秀”有什么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张:相同的地方是,所有主办方和组织者都抱定了一个想法,就是“为了赚钱,而且人选早已内定”。不同的是,“红楼选秀”时间很长,近10个多月,而音乐风云榜时间短。另外,“红楼选秀”的“忽悠”过程不仅仅是短信投票一个环节,而且包括现场评委点评等等。
[稿源:青年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