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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事件”升级 始作俑者面临5年刑

(2006-09-02 19:36:47)
分类: 媒体点评

  律师介绍对于“偷拍”香港与内地的处理不同 按照马来西亚法律侵犯女性隐私最高入狱5年

http://fzwb.ynet.com/img.db?12596461+s(300)

插图/庞丽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申 请强制令及禁制令请求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至此 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日前,Twins在马来西亚举行演唱会时,其成员钟欣桐(阿娇)在演唱会后台,被人偷拍换衣服解文胸的过程,还被刊登于《壹本便利》杂志封面。

  据报道,8月28日,阿娇亲自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令及禁制令,请求以行政手段命令《壹本便利》交出胶片,及不再刊印照片。至此“偷拍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在香港发行者给偷拍者“顶罪”

  
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介绍,香港与内地对于“偷拍”的处理是不同的。

  在内地,偷拍已被列入治安处罚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在香港,按照现行的法律,偷拍并不是违法行为。因此,直接追究偷拍者的责任不太容易。但如果偷拍的作品被评定为“色情”或“不雅”,则可以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予以制裁。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色情为三级,不雅为二级。

  实践中,一般裸露的照片多被列为二级,但如果照片令人不安、恶心和厌恶,则应列为三级。

  以刊物为例,如果刊物被暂评为三级后,若五日内无人向淫亵物品审裁处提出上诉,港府将会提出检控。

  同时,刊物的负责人面对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港币)及入狱三年。在马来西亚侵犯女性隐私最高入狱5年张律师介绍,阿娇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强制令和禁制令,作用类似于我国内地的先予执行制度。另外,就本案而言,根据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对女性不敬及侵犯女性隐私,如被判刑,最高刑罚是入狱五年或罚款。专家支招灵活运用四招有效防范偷拍“进门首先拉窗帘、降低照明关电源、利用专业探测狗、远离身边怪异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说,偷拍者手段诡秘,但只要记住以上四招,还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王教授提醒,在宾馆之类的陌生环境,应首先检查电源插座孔、浴镜(尤其是与单向玻璃结合使用)等处。要留意一下房间周围是否有可疑的电线,这些可能就是针孔摄像机的电源与信号线。有条件的可使用专业探测狗帮助“扫雷”。

  在入厕所时要特别注意垃圾桶及抽水马桶内或下方有无可疑物品,在温泉、游泳池等需要更衣的地点同样需注意更衣室地板、垃圾桶有无可疑物品。

  逛街时也有可能被偷拍,有人会把针孔摄像机安在鞋上,偷拍年轻女性的裙下“风光”。所以,走路时要留意是否有人将脚故意放在裙下即可。

  王教授特别强调,相当多的偷拍成功者都是有女性协助的,如果有人在更衣室里不紧不慢地更衣或行为比较异常,身边人可要提高警惕。

  相关链接

  港拟立法规管秘密监察狗仔队偷拍可能要坐牢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今年3月24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就规管秘密监察作出建议,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在私人地方企图观察、偷听或搜集个人资料,或在私人地方内外,利用器材搜集个人资料,均属刑事罪行。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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