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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ICC CHINA律师团第一批成员

(2006-08-31 11:37:16)
    近日,经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律师团评审监督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依据《ICC CHINA律师团及评审监督委员会组织规则》,我当选该律师团自创建以来的第一批成员。第一批成员共11名,分别来自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九家中外知名律所及科研机构,其专业领域覆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仲裁、房地产法、知识产权、公司法等诸多领域。律师团将作为ICC CHINA提供专家服务的重要资源库,为ICC CHINA所属会员企业及广大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实体提供切实优质的法律服务。

ICC CHINA律师团第一批成员名单(按姓氏音序排列):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柴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陈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傅强国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
主管合伙人
韩启蒙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刘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刘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沈四宝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院长
陶景洲
DLA Piper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执行合伙人
阎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合伙人
张起淮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主任
朱本福
北京市本杰律师事务所
主任
 
 
ICC China 律师团评审监督委员会名单(按姓氏音序排列):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 
陈丽洁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局巡视员
高西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副理事长
李 
深圳海利律师事务所
主 
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
院 
王锦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秘书长
王立华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主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院 
王雪华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主 
魏耀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咨询委员
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副会长
 
 
ICC CHINA律师团及评审监督委员会组织规则
200681生效,1.0版)
 
第一条  ICC CHINA指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其秘书局办理。
第二条  ICC CHINA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是隶属于ICC CHINA的服务性机构,旨在整合全球范围内,尤其是中国国内优秀的律师资源,向中外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ICC CHINA律师团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对申请加入律师团的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并对已加入律师团的成员进行监督、定期复核或紧急复核的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国内外法律界、企业界和有关组织代表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5名。委员由秘书局邀请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其候选人由秘书局提名,由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二年,自秘书局书面通知聘用起计算。任期届满的委员,由ICC CHINA秘书局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秘书局辞去委员职务,但秘书局不得在委员的正常任期内解聘委员,除非委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再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核新申请及复核现有成员资格的工作可以开会进行,也可书面进行。如果半数以上委员表示能够出席会议,则应举行会议。
第九条  秘书局应提前10天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提交所有委员。委员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信息,可以要求申请人补齐。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部分时,应从委员会中指定一人代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结果,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如需书面表决,或者某些委员不能出席会议而通过书面表决,该书面投票应由投票委员署名,且如果投否定票时,应列明理由。
第十二条 加入律师团的申请须由参加投票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含)多数通过方可接受,但只要一名委员提出被客户投诉、违法或违反执业操守等品质方面的理由,则不得接受。
第十三条 对于已有成员的资格复核每年进行一次,也可应秘书局或任一委员的要求对特定成员资格进行紧急复核。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终止律师团成员资格的决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参加投票的委员同意,否则仍继续保留其资格。
第十四条  加入律师团的审核标准是:
            1.  具有中国或外国律师执业资格;
            2.  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业务十年以上;
            3.  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
            4.  有优秀的职业操守,在客户和同业人士中享有良好声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决定终止律师团成员资格:
            1.  因违反中国或外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中国或外国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2.  被客户直接向ICC CHINA或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且投诉所反映的事实可能为真,有损律师团声誉的;
            3.  发生了不适于继续担任律师团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如秘书局或任一委员提议终止律师团成员资格,应提前10天通知该成员将被提议终止的理由,该成员如愿意,可以提交书面答辩或出席委员会会议进行口头答辩。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ICC CHINA董事会批准、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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