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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认为,死刑案民事赔偿“白条”有损法律尊严
记者 孟万成 实习生 宋明颖
三度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缙云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20岁女工朱爱琴原男友因恋爱不成、对其报复毁容一案日前终审有果。6月6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陈丽强的上诉,维持原判。7月中旬,陈丽强已被执行死刑。
主犯罪有应得
2005年10月14日,丽水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应周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丽会(陈丽强的姐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丽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爱琴经济损失人民币329295.85元(已支付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应周成赔偿朱爱琴8232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11618.85元(除已支付4400元外,剩余款项407218.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陈丽强对该判决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丽强、应周成用硝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丽强系主犯,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与二审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省高院裁定如下:一、驳回被告人陈丽强的上诉;二、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丽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7月13日,陈丽强在丽水被执行死刑。
受害女工难获赔偿金
根据已生效判决,应周成应赔偿82323元,陈丽强应赔偿329295.85元,应周成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应周成逾期未履行,7月25日受害人朱爱琴向丽水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应周成予以强制执行。到8月13日,丽水中院关于该案生效的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涉及陈丽强的赔偿问题方可移交执行局执行。
但据了解,应周成系独子,其父母家中也只有一幢在乡下的无产权证的房子。陈丽强家中虽有三处房产,可两处属于其父母,只有一幢房子归他,无房产证,也难以执行。陈丽强被处决后,其父母、姐妹弟弟更不肯为他掏腰包赔钱。所以,从现实情况看,受害女工朱爱琴获得赔偿的概率极小,莫非受害人被判赔的巨额赔偿金将成空?
另悉,朱爱琴从被害至今一直在家中养病,根本无钱医治、修复被毁容颜,也找不到工作,靠父朱水源帮人种田、打工维持生计,境况十分凄惨。
死刑案民事赔偿“白条”是个大问题
就死刑案赔偿成“白条”问题,曾代理过诸多刑事大案的京城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之后,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死刑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家属都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高额判决“白条”。许律师分析说,只有极少数被告人会在判决之前,抱着被法院从轻判罚的希望,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一定的赔偿。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说,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死刑犯的赔偿能力非常有限,但我们国家规定只能使用死刑犯的个人财产来进行赔偿,其亲友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这实际上是中国人的一项传统观念——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分析说,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被告人的思维意识中,也存在于部分受害人家属的头脑中,他们往往会认为“杀人偿命”就足够了,所以部分受害人家属看到被告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便主动放弃了民事索赔。
记者从部分法院了解到,包括死刑在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一直让执行法官头疼,找到死刑犯的家属后,对方往往会说:“人都给他毙了,难道还不够吗?”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死刑犯经济条件有限,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死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数额往往较高,一般都在数十万元,但如此之高的民事赔偿成了“白条”,会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和后果呢?
许兰亭律师认为,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亲人被杀害,经济上又拿不到补偿,实际上没有完全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其合法权益显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被害人是家里的顶梁柱,被杀害之后整个家庭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如果拿不到民事赔偿,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此外,比例在9成以上的民事赔偿“白条”,毫无疑问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张起淮认为,当附带民事赔偿成为“白条”,就无法使死刑犯受到最全面的惩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最终“打了不罚”,那么对罪犯的惩罚是不完全的。
许兰亭律师认为,任何一起犯罪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国家和社会都应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对于那些死刑犯确无赔偿能力的案件,建立国家赔偿救济制度就能对被害人提供最有力的保护。
据了解,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比较薄弱,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由国家代那些确定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应得到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