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挺直腰杆可否端掉“特训”的饭碗?
(2009-08-25 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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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老师班主任腰杆家长饭碗批评行走特训拓展励志杂谈 |
分类: 教育系列 |
这两天有两则关于中小学生教育的新闻,在新学年开学之际特别抢眼。二者看似互不相干,实际上互为因果,值得反思。
一是四川某培训机构对中小学生进行拓展训练,一名14岁的中学生被老师活活打死。前几日,南宁一名16岁中学生在拯救训练营中受罚致死。社会舆论呼吁,这类所谓“矫正教育”必须得到矫正了。
二是今天教育部发出通知,大意是中小学校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并不从事教育的我,听到这样的消息很是诧异:什么时候,是谁剥夺了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权?
今晚,与几个从事小学教育的朋友小聚,顺便请他们回答这个疑问。一名从事小学教育三十多年的学校领导告诉我,这几年,中小学老师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师道尊严”,他们面对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里看得娇,在学校也受不得丁点揣。如果老师批评狠一点,要么担心学生心理承受不了,要么会惹来家长指责和埋怨。过去,很多家长要求老师管得严一点,甚至嘱咐老师,小孩不听话可以打。现在这样的家长越来越少了。如果老师严格管理引起学生过度反应,学校当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有些家长不够理性,根本不从小孩自身找原因,也不承担家长责任,径直找老师和学校扯皮,有的干脆喝斥老师不要管了。遇有学校和老师管理不当,如出现体罚学生事件,或者导致学生伤亡,社会和舆论往往呈现情绪化反应,对老师妖魔化,导致学校和老师连正常的管理都产生胆怯。就这样,老师对学生管理的职责界线逐渐退守,不懂事的学生和一部分素质不高的家长更是肆无忌殚,最终恶化了师生关系,破坏了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水平。
还有一个原因,一些经常作为正面典型的优秀教师,他们的教学似乎总是莺歌燕舞,他们的学生似乎全都懂事听话,他们的方法除了欣赏就是表扬,一旦时间以来,批评已经过时,没有必要。这样的宣传让一些工作在一线的老师很是为难,因为更多普通的班和普通的学生,并不是台面上所说的那样省油。越是不“省油”的学生和家长,他们自我意识和所谓维权意识还特别强,强到份内也就罢了,往往是出现纠纷,他们就以弱势个体自居,面对认为可以任人宰割的学校,向社会和媒体张扬,一般是学校和老师低头和赔偿才能收场。近年来,更有因教学管理引发学生和家长伤害老师的案例频频发生,老师们不寒而栗,哪里还敢大胆批评。
放大负面的师生关系个案,受损的其实是大多数愿意校方严格管理的家长们的利益,导致很多学生家长想管管不了,学校该管不敢管,成绩上不去,连成人都成问题。逃学、出走、擂肥、打架斗殴、沉迷网络、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在这样背景下,各地所谓“行走学校”、“励志中心”和“特训营”应运而生。应该说这样的教育与训练如果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某些调皮和迷路的学生会有好的教育效果。问题在于有些人马上把这种特殊教育市场化,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家长对子女成人和成才的着急心理,高额收费。为了彰显训练效果,采取对待成人或者罪犯的方法,对学生实施“军事打击”,妄图用高压手段毕其功于一役。结果悲剧一次次重演,一个个本来按正常方式有希望教育好的小孩,在这样的学校再次受伤,以致遭受摧残。
这次教育部的通知,是不是特别针对社会上“特训”机构肆虐学生贻害教育?我以为至少是异曲同工。尽管教育部支持老师管理学生,有点像农业部支持农民种地一样滑稽可笑。如果正规学校的老师能够正常行使教育管理权,特别是对少数“刺头”学生依法进行严格管理,有开展批评的环境,就会有好的教育管理效果,就不至于有这么多需要进入“特训”机构的生源。
1.今天,我们需要批评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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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召集人:勇敢的同志
邵建
就一个社会而言,至少有两种权力形式存在,一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的权力。另一是各种社会领域中因其工作事务而产生的权力,它由从事其相应事务的人担任。这两种权力,前者是公共权力,我们常说的“公权”是也。后者不然,它和社会公域无关,只表现为对具体工作事务的负责,可以叫做工作权力。
工作是需要权力的,除非这项工作面对的只是自己。权力,英文本义是力量。这种力量主要不是用来针对自己,而是针对他人。应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权利和权力这两方面的因素构成,正如同社会中到处都需要保障权利一样,这个社会也到处都充满着权力的影子。尽管我们今天,是一个努力走向权利的时代(这主要相对于国家公权而言);但,我们似乎并不需要避讳权力,尤其是在具体工作的范畴内。
就其工作而言,权力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上司对其下属的权力,比如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对其部门经理。另一种权力并非是刚才的垂直形态,它主要表现在从事某种工作的人和这种工作对象之间,比如医生之于患者,教师之于学生。一个教师在课堂上,天然具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力,当然包括批评;而且批评本身就是教育的方式之一。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事,并不需要教育部发放一个全国性的文件特地规定,如此反而让人感到奇怪。古语有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里的“严”,正含有师之于生的权力管束意味;如果是权利,“严”字则无从说起。在孩子未成年时,家长于孩子,有其管教的权力。当家长把孩子交到学校,亦即孩子在校这段时间,则等于把这个权力让渡给学校和老师。我们常听家长对老师说好好管教他的孩子,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因此,无论古今中外,在教师和学生之间,亦即在教育和被教育之间,本然就存在而且必须存在这一定的权力关系,这是最典型的“知识就是权力”,否则教育无以进行。
假如像现在教育部这样,把教师对于学生的批评仅仅规定为权利,反而坏事。一般来说,权利只涉己而不及人,它主要是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不需要对他者负责。权力不然,它是一种支配和强制他者的力量。当权力者一旦被赋予这种力量时,与之相随的,便是责任。我们经常说权责相等,即有多少权力就负多少责任,反之一样。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主要责任人,怎么可以没有权力却要他顶戴相应的责任呢。不给他权力,不啻等于班级无论出了什么问题,都不要他负责。我想这不会是教育部出台这条规定的本意。这里必须明了的是,权利只有义务,没有责任;权力不是义务,责任为其必须。假如一个路人路过某所学校,正好碰见一个教室里的秩序难以维持,他当然可以走过去对学生批评。这至少是他的权利(言论权利),但他却不必对这个秩序负责,批评已经尽到他的义务,他甚至可以说完就离开。但,假如我是班主任,情况则不同,我必须扭转这种状况,除非我失职。但,我如果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力,又如何能扭转。
本来,教育部的此项条款纯属多此一举,但就这一举却举出了问题。权利和权力,音读相同,含义相异。把本来是批评的权力错置为权利,我不明白,教育部是要班主任负责呢,还是预先就为其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