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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应容许自行转移

(2011-01-18 17: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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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老实说,打从一开始,我对强积金的理念就十分厌恶。我工作所得的报酬,在完税后应属我的私产,应由我自己决定如何支配,怎可以强制我非拿一部分出来买一些不是由我自己选择的基金。


我记得,刚开始时,民意其实是不赞成搞这个形式的强积金的,只是立法会的议员自以为比我们懂得为将来着想,非要强制我们按他们的想法去生活不可。由于意见领袖与社会舆论大部分都支持强积金,我自知翻案无望,只好退而求次,争取供款者应有投资哪个基金的选择权。不然的话,就很难透过市场机制向基金经理施压力,迫他们出尽全力去提升基金的回报。


我同意,在推行强积金的初期,先由雇主代选负责投资的基金公司是比较可行的。如果一开始就叫负责投资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去接触个别雇员,叫他们参加不同的强积金计划,工程非常庞大,成本最终得由供应者负担。现时一般投资性的保险计划,头两年差不多都是用来抵销佣金与行政费用,等同白供。所以,在开始时由雇主直接与基金管理公司谈判是比较实际的,一次过谈妥一大批人的安排,好过逐个雇员去推销。


然而,雇主在选择基金管理公司时,主要考虑的并非是回报,而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提供给雇主公司的服务,譬如,会不会为雇主的人事部提供电脑软件支援,减省人事部因要供强积金而造成的工作麻烦。至于基金公司要收多少管理费,反而不是雇主的最重要考虑。


现时,一般的基金公司,如果以持长仓为主的,每年只收1%1.5%的管理费;做对冲为主的,才收2%的管理费。强积金规定只能持长仓,不能搞对冲,管理上不如对冲基金的那么复杂,但现在管理强积金的公司每年所收的管理费,高的可达1.8%,实在过分。这应该是缺乏竞争的结果。只要容许雇员在选择基金公司时有更大的自主权,我相信,收费的比例很快可以回落到市场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


负责管理基金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对此一定万万个不愿意。但他们应回想一下,当初要搞强积金,他们应是幕后的主要推动者,社会已迁就了他们,让他们多了这么大笔的新生意,今次应是他们迁就一下市民的时候了。没有理由,社会要为了他们怕麻烦,就牺牲市民应有的权利。


既然钱是市民供的,市民应有转换基金管理公司的自主权。立法规定市民一早开始储钱养老,或许还讲得过去,但社会实没有必要剥夺市民选择投资基金的自主权。只有这样,才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迫基金管理公司减收管理费及做出高回报。为此,市民即使要付出一些转仓的行政费用也是值得的。至于行政费用应怎样收,政府应出面为市民争取一个好价钱。早前政府为了推强积金,需要银行与保险公司配合,所以偏帮了他们;今次政府对他们已别无所求,大可以企硬一些,为市民争取多一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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