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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对两年内转让的物业征收额外的印花税后,由于很多传媒在报道的时候,自身都未读懂公布文件的内容,故有很多说得不清不楚的地方,引起不少误会,所以我在这里再解释一下,希望减少不必要的误会。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新政的目的是打击新来的炒家,而不是伤害大部分已有业权的小业主。只要是在新例公布时已成为业主的,不管甚么时候卖楼,这项交易也无需缴付额外的印花税。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你在今年十一月十九日买了楼的话,那即使你在十一月二十日卖楼,一天内就短炒出去,这项交易也不用缴交额外印花税。因此,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已成为业主的人都不用担心自己在卖楼时会需要缴付额外印花税。
不过,如果你的楼是新例公布后才买回来的话,你就受新例的管辖。但这只会影响你将来卖楼,并不一定影响你买楼。因为,只要卖楼给你的人是固有业主,他们卖给你的楼不是在新例公布后才买回来的话,你买入时也不用交额外印花税。此外,即使你是在新例公布后才买入楼宇,只要你买入后,持有业权超过两年,那就不管你是自住还是出租,甚至只是空置,也不用缴交额外印花税。
至于怎样才算获得业权,则视乎已签署了甚么文件;签了屋契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只是签了买卖合约,则视乎合约内容是否规定必买必卖。一般正式的买卖合约,大都是必买必卖的,可视作业权迟早会到手,若在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已签妥,已可视作一般业主一样,不受新例影响;但若果只是签了非必卖必买的临时合约,那仍可能被视作受新例制约,将来若作短期转让,就得缴额外印花税。
有传媒不明所以,竟说是在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签了非必买必卖临时买卖合约的交易,仍须支付额外印花税,令买家以为立即要预一笔额外的钱去交印花税,才能完成交易。事实并非这样,这项交易本身是不须交额外印花税的;只是这种交易会被视作新例公布后的交易,以后若在两年内转售,届时才须缴交额外的印花税。
有二手市场的买家,错读了传媒上的讯息,以为签临时买卖合约时,最好注明必买必卖,这其实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十一月十九日的界定日期已过去,现在签甚么都会受新例制约。况且,在律师楼确保业权清楚之前就签定必卖必买合约是有风险的,保留挞定赔佣的选择,可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
社会上亦有人批评政府这项措施是旨在「掠水」—增加政府的库房收入。我觉得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现有的业主卖楼都不须交额外印花税,而新例已有足够的力量阻吓短线炒家入市;在缺乏短炒活动的情况下,政府又怎有机会收到太多的额外印花税呢?相反,新例推出后,市场立即处于半停顿状态,未来政府的正常印花税收入,势必大幅萎缩。以库房收入计,政府今次收多了的额外印花税,一定不足以抵消收入少了的正常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