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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时,地产代理监管局尚未公布收紧代理一手楼盘的具体守则。市场传言,最关键的一条将是不许代理在获得发展商委托前收票(收取作为临时订金的支票,编注:地监局已公布该指引)。然而,这一条真是这么关键吗?
地产代理决不会未得发展商委托就去收票,因为收到的票是要交给发展商作买楼订金用的;如果发展商没委托他,他事前一切的努力将会白费。代理又岂会花气力去做一些不会有成果的工作。因此,不难想象,地产代理一定在收票前已获发展商明示或暗示:开盘在即,收票要快。现时的做法所缺少的,只是一纸书面合同罢了。
之前,发展商之所以不愿意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代理,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不想被委托合约所困,以便自己有更大的灵活性。二是当时尚未获得地政署的预售批文,根本不可以开展售楼活动。
关于第一个原因,现时已差不多不存在。发展商只在刚开始试用代理为他们工作时有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但现在发展商已与代理合作了十多年,早已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合作模式,只需把这套模式文字化,就可以订出一份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委托合约了,难不了任何一方,亦改变不了现有的运作。
发展商不肯正式委托代理的第二个原因,是本身未取得地政署的楼花预售批文,如果立下一份白底黑字的委托书,将来岂不是有机会成为自己犯例的证据?发展商一定不会犯这类愚蠢的错误。由于预售条件上的限制并非法律,只是批地条件,对投得土地的发展商有约束力,对地产代理则没有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就会在预期即将可取得预售批文前数天,就会「放声气」给代理,好让代理早日开始收票作储客准备。
「放声气」给代理说自己快将取得预售批文并不犯法,代理收票是代理的行为,发展商无需为此负责,地政署也没代理奈何。此乃政府要求地产代理监管局出手的原因。
然而,这是否有对症下药的效果呢?严格要求代理在获得发展商书面委托后才可以收票,的确可以防止代理偷步,在地政署发出预售批文前就开始卖楼,但这其实只是地政署的需要,而非消费者的需要。地政署当然不喜欢发展商钻空子,视批地条款如无物,但消费者却并不着紧相差只有三数天的开盘时间。有些心急的买家,甚至想早点落订更有着落呢!
因此,单是限制代理偷步收票,最多只能把新盘开售的时间压后数天至几周,地产商一样可以在获得预售批文后,才叫代理先行收票,待收票收至有把握开盘时,才正式开售,其它手法一概不变,消费者的遭遇不见得会有多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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