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如何处理拐卖儿童致残行乞
(2011-03-03 09: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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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乞丐清政府救济南方都市报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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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2011年2月20日,作者:四一
(原文摘编)明清文史记录中留下不少拐带儿童致残行乞的记录。清朝如何处理此类犯罪呢?按《清律》,这类行为被列入“十恶”第五“不道”中,犯者凌迟处死,不可赦免。不过从历史记载中也可以看出,严刑并未彻底消除这种恶行。毕竟,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极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有时也不是终极手段。如果赤贫状况不能得到普遍解决,如果社会道德伦理不能普遍改善,始终有人铤而走险。
幸好,清政府没有因为个别恶行存在,就全面禁乞或禁童乞。据学者杨恒研究,清有相对完备的乞丐管理制度:比如选立丐头为管束之人;查造丐户牌册;驱逐少壮乞丐,设立栖流所;安置老幼乞丐,禁止散处。前两项,主要涉及一地乞丐的管理。至于少壮乞丐,理论上清政府是不许其存在的。一般的做法是将少壮乞丐遣返回原籍,迫其劳动就业。
对老幼乞丐,清政府则实施带有一定福利色彩的政策,在各地设立栖流所集中安置。政府会拨出一定款项,给予所内之人救济。譬如乾隆时,京师五区共设有六处栖流所,每年由户部拨出银两,安置乞丐。
清政府虽无今日之公共管理理念,在打拐与乞丐救济管理上却不失清醒。首先,清政府将打拐与乞丐救济管理分开,并未混淆。打拐则用严刑峻法,救济管理则纳入公共政策。其次,清政府将乞丐的救济管理设为日常工作范畴,而非谁谁谁的一时心血来潮。此外,士绅社会也为政府无力或无暇顾及的救助乞丐之慈善事业提供了强有力补充。最后,清政府乞丐救助管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将乞丐人群细分,老幼者救济之,青壮年改造之。尽管在实际上执行中会有这样那样的偏差和问题,但总体视之,清代的乞丐管理救济制度较此前历代更人性化,活儿更细,也更先进。
【推荐理由】本文再次提供了一个以史为鉴的样板。排除封建剥削专制、家天下这些大背景不论,就事论事,今天国人关于打拐与禁乞之论,也不见得比前人高明。